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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食品安全: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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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典型的公共问题,直接影响到政府的社会公信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仅靠市场调节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觉是不够的,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服务作用。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上的一大进步,食品安全问责、处罚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中。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仍接连发生,暴露出政府部门在监管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反应滞后、权责不清、标准模糊等。

  政府往往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才做出反应,而未能做到未雨绸缪。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监管思维被动,一直以事后防范为主。政府要正确认识到自身作用和担负的责任,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被动监管到主动监管,深入各类食品企业调研,了解食品生产模式、弄清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对发现的小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将可能的问题扼杀在萌芽中。目前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出现多部门监管造成权力分配不合理,监管效率低下。《食品安全法》仍采用分段监管的模式,主要分为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段,各段都有其监管主体。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各环节之间的职责很难彻底划分清楚,造成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现象。对此,短期内政府应做好多部门的协调工作,尽可能使其职责具体化、明晰化,减少模棱两可的监管真空地带;长期应采取渐进式分类统一管理模式,继续推动大部制改革,逐步整合各部门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要看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难以区分产品优劣。主要体现在部分食品标准短缺、限量指标过于宽松、审核修订不及时、编制不规范等。政府应加大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标准使用情况、培养高素质的标准制定人员、加快制定一批尚缺失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也应鼓励部分技术能力强、资金充足的企业自主制定较高的行业食品安全标准。

  三、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监督责任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已做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则说明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仅靠政府一元主导的监管模式是难以奏效的。因此,需要强化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责任,打造有效治理食品安全的协同机制。在此背景下,要求社会组织扮演“看不见的手”,在食品安全治理上发挥重要的作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部门应敢于把一些自己没精力管、也管不好而社会自身能够解决好的一些事务交给社会自己解决,各类社会组织应在政府引导下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社会组织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走进社区,向居民介绍食品安全知识,使其了解如何鉴别食品,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也可以走进企业,培养其良好的生产规范和卫生安全意识;还可以向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

  参与食品质量标准制定,推动法律法规完善。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组织是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源动力和监管主体,例如绿色和平组织影响了多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决策。根据我国国情,社会组织可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可通过联合、协作的方式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制定更高更符合食品安全行业标准。

  扮演第三方的社会角色,监督政府和有关食品企业。社会组织可与高校、科研院所携手,成立第三方的检测机构,主动检测一系列消费者关注较高的食品安全,将检测结果予以网络公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其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其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法纪,还可以检查其开出的处罚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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