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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必要性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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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公安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优势公安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优势体现在:

(1)公安机关调处民事纠纷相对于民间调解而言,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的优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化解包罗万象的民事纠纷,是有现行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前所述,其法定的处理权限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程序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于法是有依据的,同时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赋予了公安机关一定的调查权和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调处民事纠纷时所需要的专业判断以及查证事实的相关业务的要求,广大的公安干警在长期的一线实战中往往锻炼出了很强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素质,让他们化解民事纠纷,无疑有助于更高效的解决民事纠纷。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相对于民间调解居中主持的第三人而言,无疑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一般而言,第三人的权威性越高,纠纷解决的效果也就相应的越好,矛盾得以化解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唯有此,警察才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来应对各式各样的民事纠纷。

(2)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快速、高效、直接。作为现代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拥有大量社会管理职能,公安机关势必更加注重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包括民事纠纷在内的很多社会纠纷,理应由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来面对。在长期的警务实践中,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他们更容易从与老百姓的互动联系中得到更为真实的第一手资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面对多种性质交织的复杂的社会纠纷,在处理治安、刑事部分的过程中,对于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已经同时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和认识,公安机关直接化解民事纠纷,就省去了移交其他部门时的需要重新了解和重新调查的过程,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利于大大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在这一点上,公安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相比,更体现的淋漓尽致,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当事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换言之,民事诉讼的确是处理民事纠纷一个法定途径,但其相对于警察代表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化解到民事纠纷中的调处方式而言,实在显得处理成本太高,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社会资源消耗过大,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的迅速高效地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利益损失者的损失也难以及时的得到弥补,其情绪无法得到迅速的恢复,继而社会矛盾难以得到及时化解,从而有可能致使矛盾进一步升级,普通的民事纠纷会演变为恶性的违法犯罪事件,影响到社会控制的效果。

(3)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很高的认可度。长久以来,人民群众在内心深处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形成一种深深的信任感,继而成为一种牢固的依赖感,在面对自己无力解决的纠纷时,第一反应往往是“找警察”,这就使得,在人民群众对于处理结果的接受程度上,公安机关以警察权对民事纠纷予以处理所得到的结果显然要略胜一筹,相比之下,其他的纠纷处理机构,比如仲裁机构,虽然具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但毕竟仍属于民间机构,其权威性仍然不足以与代表政府,拥有大量公权力资源的公安机关相提并论,况且进一步讲,公安机关面对民事纠纷时的反应速率也要远高于仲裁的启动速率,尤其在各种复杂纠纷频发的当今社会,仲裁的反应速率就显得过于迟缓了,这一点无形中也影响了仲裁机构的调处纠纷的可接受程度。

(4)很多社会弱势群体面对高昂的诉讼成本,实在是难以企及,唯有望之兴叹的感慨,这其实就造成了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他们的利益的保护更需要公安机关对于民事纠纷迅速及时的化解。很多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标的成本远不及将纠纷付诸于诉讼的成本,一般的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局面,常常宁肯放弃主张自己的权益也不会将自己投入漫长昂贵的诉讼中,这就难免形成了大量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局面,因而,警察积极公正的化解民事纠纷中对于收入有限的普通民众而言,无疑也是一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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