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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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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来重视公安机关处理社会纠纷,但是由公安机关出面处理的纠纷多数集中于治安、刑事领域。公安机关调处民事纠纷的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警务实践中都相对较少,而近些年来,民事纠纷在实务中一直呈上升的态势,而面对这些民事纠纷,如果公安机关束手不管,就会降低警察在百姓中的形象,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显得极为重要。
一、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现状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警察执法过程中可以化解民事纠纷的依据主要散见于以下几个条款之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章“义务和纪律”中,第21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公民提出的解决纠纷的明确要求,应当给予帮助”。(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与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公安机关实践中普遍运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本源而制定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也对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的问题作了若干规定。《程序规定》第10章第145条-151条对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调解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学界关于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争议
关于警察执法是否应当化解民事纠纷,学界历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主张者有之,反对者亦存在。反对者则认为:(1)警察权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化解民事纠纷有悖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2)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民事纠纷作为一种非治安案件,而且由于公安人员的个人能力、经验的差异,难免会造成警察处理民事纠纷的标准的不一致。(3)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仍然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会造成警察执法混乱。(4)让公安机关化解事无巨细的民事纠纷,会导致公安机关所接受的任务过于繁重。
三、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必要性与意义
我们认为,民事纠纷中应当引入警察权,警察调解民事纠纷必要而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的现实需要公安机关对于民事纠纷的化解,是我国社会现状的强烈要求。现阶段,我国民事纠纷领域的现状:(1)从量的角度讲,民事纠纷大大增加。由于社会结构转型,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生活方式与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公民法律意识又普遍增强,社会生活节奏日益加快,民事纠纷的数量日益增长。所以民事纠纷的解决要求具有很高的效率。(2)从质的角度讲,民事纠纷与治安、刑事等纠纷竞合现象普遍。由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元,实践中,民事纠纷往往不是以单独的一种方式发生,而是交织着治安、刑事等案件一同出现。案件的性质日益复杂,法律责任的竞合也日益普遍。比如一些看似平常的邻里纠纷,也可能同时蕴含着治安和民事的因素,最常见的要数不计其数的轻微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对于违法责任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之后,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的问题就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如果公安机关只管前者,不管后者,显然不尽合理,不但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迟延了纠纷的解决,而且实践中也会增加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况且,对于一些性质更为复杂的纠纷,普通公民更是难以清晰地界定出各种纠纷的边界,所能做的只是把各种交织在一起的纠纷,统一的交给专业的处理机关,所以没有必要将民事纠纷机械的从公安机关处理的社会纠纷中单独剥离。(3)从发展的角度讲,很多民事纠纷具有很高的升级可能,不及时处理可能会迅速向治安、刑事案件转化。很多严重的社会案件起初危害性都很小,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是因为未及时得到化解,使得矛盾升级,酿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危及社会的稳定和谐,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司法成本,所以及时处理民事纠纷,防患于未然,无疑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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