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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法定条件的分析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就原告的主观方面来说,原告仅仅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至于在客观上是否真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真正遭受实际损失则是实质审查的阶段,而跟原告没有丝毫的关系。因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的违法并不影响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可知,行政诉讼立案标准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被告方面的要求是仅仅有明确的被告,而没有规定有适格的被告,在立案实践中有明确的被告是很容易确定的,只需要被告明确,具体能够找的到即可。如果规定为有适格的被告,那就要求每个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都要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很了解,那样才能做到有适格的被告,试问,每个行政案件都要求那么高还要法院干嘛,不能让每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担负起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是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请求和要求是不一样的,其表达必须符合一定的格式: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被告的法律责任相一致,即诉讼请求不能超越被告的法定职责。如果被告并没有法律上应履行义务,但是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并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承担不应当的法律责任,就会造成行政诉讼的泛滥和行政诉讼权利的滥用,也会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混乱。
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逻辑性。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简练,没有不必要的语言,每条诉讼请求之间不能具有包含关系,如果具有包含关系那就等于有一条诉讼请求是每用的。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事实根据。即必须有行政机关作出了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四)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即是属于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可知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规则是:凡是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关的行为均可以难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或者是否定性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可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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