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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是该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不能河南省的案件由安徽省的法院去审理,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需要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管辖规则是最基本的,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就可以直接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因级别管辖需要转移管辖权的或者是因管辖权的冲突需要转移管辖权的案件不能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找法院,因为当事人并不是行政法的专家,这么专门的问题应当由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负责审查,如果不属于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那就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去正确的法院处理。
(六)起诉期限的审查行政法学界对于是否需要在行政诉讼的立案阶段以职权对原告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比较赞同以职权都原告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这样做的好处有很多,比如,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可以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及时去寻求司法救济从而提高人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等等。
都知道在民商事领域内的案件,在立案阶段法院是不会主动以职权审查起诉的时限是否已过,即使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他依然可以提起诉讼,只不过是丧失了胜诉权但是没有丧失诉权,因为民法是私法,它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行政诉讼却不然,它是公法领域的案件,这类案件和刑事案件一样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审查起诉时效势必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从而不利于保护私权利,也不符合行政权力的性质。根据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为了确保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确定力、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法院会在行政诉讼的立案阶段主动审查起诉期限,由此可知,原告在起诉阶段即有证明其提起的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审查限于以下几类:
1.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做出的决定不服的;(4)税收争议;(5)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6)经营者对价格违法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案件符合以上六种情形的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要求复议前置,但是原告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原告的起诉期限也必须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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