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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欧盟食品安全法是由基本法统筹专项法,我国在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设置上,可采用此种模式,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逐步整合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分门别类的专项单行法。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框架性的内容给予了界定,在后续立法中,我们要逐步完善该法,并确立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要整合原有食品安全单行法,修订矛盾、重复的立法,按照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要求,确保对食品安全的每一个环节的监管。
第三,清理、修订与上位法相矛盾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
(四)提高食品安全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混乱,与国际社会差距也较大,不但无法是本国消费者放心,也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遇到很多壁垒,为了改变这种现象,需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对于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或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概念,要明确禁止使用。在我国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不明确概念,如保健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生态食品,这些概念并无明确标准,却很容易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等级产生误解,为防止经营者滥用这些概念需要法律加以规定。
第二,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从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相互矛盾的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标准,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并逐步提高相应的标准,使其足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第三,大力推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食品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把标准落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个环节,消除国际食品安全歧视。
(五)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不安全食品的受害者是公众,所以最关心食品安全问题的是消费者。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之构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是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假一罚十”措施对经营者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对此,可引入产品召回制度和巨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如美国对于大规模食品有毒物质致害侵权案件,经营者所付出的成本远远高出收益,甚至因之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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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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