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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律师辩护实务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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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第二个量刑等级解读: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是指行为人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三个量刑等级解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交通肇事罪刑事律师辩护实务的研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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