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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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日益加速,中国出现了规模愈来愈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现象。2009 年 10 月 1 日零时,全国流动人口估算数为 2.11亿人[1]
,“80 后”正逐步成为主体。当前,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随着流动民工队伍的持续扩大,流动人口子女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流动人口子女群体中,有一些不能跟随父母进城,留守在家乡,和父母一方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友或独自生活的儿童,我们称之为留守儿童。他们的数量是巨大的,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 5800 万人[2]
。近些年来,留守儿童问题引起政府、社会、学者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留守儿童的定义。
什么是儿童?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 岁。”这是依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 1989 年 11 月20 日大会通过,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中国政府于 1992 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儿童权利公约》于 1992 年 4 月 1 日开始在我国正式生效。
什么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被很多研究者称为留守学生、留守子女、留守孩等等,很多研究者对留守儿童有不同的理解。大部分研究者将留守儿童定义为:留守儿童是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由祖辈、亲戚、老师或朋友等其他的监护人养育的儿童(周宗奎,2005;段成荣,2005 等)。但是有些研究者没有将父母一方外出打工的儿童归为留守儿童,例如:留守儿童即是因父母外出打工而独自留守在家的幼儿(林宏,2003 ;彭金兰,2Q04;王东宇,2005;王丽芬,2002 )。这部分儿童与单亲尤其是母亲共同留守也同样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对留守儿童的界定也是应该将这部分儿童加入其中的。另外,留守儿童年龄的界定不一。有人认为,留守孩是 16 周岁以下的儿童;也有人认为留守孩是 14 周岁以下的儿童;还有的界定为 18 岁(叶敬忠,2005);除了吴霓的课题组(2004)对留守孩的年龄的下限作了界定外(6 一 16 岁)大多数研究者都没有对其进行说明。但是,留守现象并不仅是从 6 岁开始,研究和调查表明,许多儿童在婴幼儿时期就开始了留守经历,而且儿童年龄愈小,留守经历对其的影响就愈大。所以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不应该只关注 6 岁以上儿童,更应该关注 6岁以下儿童甚至是幼儿的状况。
笔者查阅大量资料,遵照《儿童权利公约》,将留守儿童定义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因务工原因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年龄18 周岁以下所有儿童。
二、留守儿童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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