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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执行偏误及其矫正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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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当前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 有着主观或者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

(1) 政策本身的原因

政策本身的质量问题是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首要因素。一项政策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往往取决于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政策执行偏误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就是政策本身存在着缺陷, 有漏洞可钻。一般说来, 政策是否存在缺陷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 一是政策是否合理。如果一项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没有反映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 政策所规定的各项行为不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 那么政策本身便缺乏合理性, 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将表现出政策行为规范与客观实际的强烈冲突, 使政策执行失去了实践基础。政策执行机关在执行这种缺乏合理性的政策时, 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的方式来敷衍。二是政策本身是否明晰。政策的明晰性, 要求政策方案要有严格的执行界限、科学的操作程序、准确的评估标准等。缺乏明晰性的政策将使政策的可操作性减弱, 使政策执行者与政策目标群体无所适从, 同时, 缺乏明晰性的政策会引起政策的界限不清, 导致执行者有空子可钻, 对政策随意变通, 同时也为有关领导化解“风险”提供了口实。三是政策是否“前后左右”协调一致。现在, 有许多政策是政出多门, 莫衷一是。面对众多相互冲突的政策时, 政策执行者不得不采取“优选法”———顶头上司的优先, 其他领导的靠后; 经济监督、杠杠部门的优先, 其他部门乃至党政机关的靠后; 领导个人交办的优先,集体名义布置的靠后。这种做法违背了“政策面前人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 必然导致国家受损, 群众吃亏,正确的政策难以执行。四是政策是否多变。今天制定一个政策, 时隔不久, 情况发生了变化, 又匆忙出台一个新政策,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政策多变, 朝令夕改, 法无常规, 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就无法建立起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也就很难使人遵从。

(2) 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

任何一项政策最终要靠执行主体来实施, 现实中政策执行偏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造成的, 这表现在:

1) 政策执行主体的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公务员与发达国家公务员比较起来,素质普遍不高, 从而, 文化水平低导致行政决策水平低; 职业道德差导致行政道德滑坡; 行政责任观念淡薄导致争荣誉而避责任; 理论水平低导致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没有系统接受现代政策、科学知识的训练, 很难形成科学行政必备的系统观念、战略远见、迎接挑战的心理素质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的民主意识。这些弱点难免对政策执行产生不良影响。

2) 执行主体法制观念淡薄

从行政的角度看, 中国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 变化的随意性很大, 人治色彩浓厚。目前, 政策执行中“按章程办事的运作”, “受规则约束的运作”, “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 “不因人而异”等观念并未深入人心,随处可见官僚的“任性专断”, “这种官僚主义常常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党的利益’、‘党的纪律’的面貌出现, 这是真正的管、卡、压”[ 4 ]。书面形式的行政法规约束不了现实社会中的官场逻辑, 人格权威大于机构权威和法律权威。显然, 不依法行政是造成公共政策执行效率递减的重要原因。

3) 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美籍加拿大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 “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权威性的分配”[ 5 ]。政策的核心就是要解决社会利益的分配问题, 所有政策最终都表现为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处理。公共政策对利益的分配,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大致经历四个环节: 利益选择、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和利益落实。公共政策的目的在于调整和规范社会的利益结构, 促进整个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因此, 它适用于全社会, 代表和维护的是一种整体利益, 符合全体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有些政策未能充分体现, 甚至损害广大政策目标群体的利益, 以致目标群体难以认同和接受这些政策, 进而对政策的执行产生消极情绪和抵触。同时, 政治决策者和市场决策者一样, 也是理性的追逐自身利益的人。在政治环境中, 犹如在市场环境中一样, 个人也会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 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 人们追求的是效用的最大化。我国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也表明, 人们是在利益的推动下去实施政策行为的。公共利益与地方利益、私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决定了政策执行偏误的现实可能性。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长期存在的。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 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上级政府和作为政策执行者的下级政府以及作为政策执行的目标群体的广大利益主体必然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

在一个制度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中, 在法定的权限和正当的利益范围内, 官僚们在制定政策时, 由于受自利动机的驱使, 往往会尽可能地在公共政策中体现、维持、实现、扩大自身的利益, 但是这种自身的利益会控制在一定的限度范围之内, 不至于与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相反, 如果在一个制度不完善, 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下, 官僚的自利性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的约束而发生膨胀, 他们就会通过所掌控的公共权力, 通过公共政策这一“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手段进行“政策寻租”, 把公共政策变成赤裸裸的追逐自身利益的工具。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不仅仅只是一般的自利行为, 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 不仅仅是官僚公共决策的乱作为、不作为, 而是利用公共政策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官僚在追逐自己私利的过程中, 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 把公共政策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和工具。某些贪污腐败分子利用公共政策所进行的徇私舞弊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公共利益与中央政府的政策, 而且导致政策体系的混乱, 破坏政策系统的有序性和一致性, 导致公共政策的严重冲突, 引起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无序和混乱。

(3) 政策执行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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