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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执行偏误及其矫正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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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纵观古今中外, 凡是监察职能发挥较好的监督机构都是相对独立的。根据当前我国政策执行控制的实际, 为保障监控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有必要对现行的国家监督机构双重领导体制进行合理的权责界定, 建立起权力监控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垂直领导体系。比如对监察机关, 首先可以让其在组织上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 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领导, 并提高其地位, 使之至少与同级监控对象地位平等。其次, 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指挥, 人事任免由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再次, 经济独立, 不受行政机关约束, 保证纪检监察部门实行惩处和监督职能的独立性。如深圳市, 在全国率先设立直接隶属地方长官的监察局以来, 在促进依法行政, 保证政令畅通, 改善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成为深圳行政监察的一大亮点。

要加强《监督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举报法》等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 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决定, 必须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使政府工作中的各种错误和不足, 都能够及时得到反映, 及时、真实地加以纠正和弥补, 力争保证行政法的供给与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日益变化的行政关系相合拍。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策执行进行公众监督, 推行民主监督制度, 并将其落到实处, 用法律作为其有力的后盾, 确保民众监督体制的有效运行和起到应有的作用。

(4)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完善政策传播渠道, 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机制

政策的传播离不开对政策信息的宣传, 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 有利于执行人员及广大的目标群体对政策的了解。认识到政策的充分执行与他们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 实践证明, 由于宣传不力导致目标群体难以准确的认知。

建立完整的信息传播网络, 改变高度一元化的传播方式。传统的信息传播渠道是单一的、垂直的, 由各级政府之间传播, 难以满足公众对政策知情要求, 也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政策传播过程的高效要求。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 电子邮件、电话会议等传播手段出现, 促进政策信息传播多元化发展。政府的宏观政策可以通过媒体、电视、互联网等走进千家万户, 提高政策的时效性, 同时, 减少单一传播的层级, 保证信息保真度, 还可以及时得到市民对政策及政府的反馈信息。例如, 政府上网给公众与政府之间搭建了一条直接沟通的渠道, 不但公众可以直接点击政府的官网, 迅速、及时地获取政策信息, 而且公众对政策的意见和要求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投票、电子民意调查等形式来反馈给政府。

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机制。任何的政策都涉及利益的调整, 分配。如果执行一项公共政策的成本大于所获取的利益, 公众就有可能对政策采取不合作、规避的态度, 政府应该和公众之间建立互动机制, 及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要求, 对政策作出必要的修改。如建立信访制度, 使由于新政策的推行而利益受损的公众有申诉与表达自己意愿和要求的制度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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