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5-10-23
从总体来看,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早在上个世纪就开始了对科学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研究,并且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来规范和保障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但在立法与司法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实施以来,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但还未出台科技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
二、科技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实证调查
由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我们开展了科技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活动。共计收回11家单位的调查问卷。我们通过广泛了解国内外科技资源共享政策、实地走访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证调查研讨。
从调查的11家单位可以看出,目前成都科技资源共享应用主要领域有生物制药、信息软件、机械电子、食品产业。科技资源主要是大型实验仪器设备与实验基地,其次是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网络环境,最后是软件技术平台。参与调查的单位中有55%的单位经常进行科技资源共享;有45%的单位曾参与资源共享应用,且较少进行。参与调查的单位中,曾发生3件以上知识产权纠纷的单位只占9%;其余91%的单位不曾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这说明,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目前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率较低,且一旦发生,该单位可能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
调查中,选择共享各方强调需要政府做的主要工作中,建立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制定科技资源共享办法的呼声最高,达到73%;其次是建立科技资源数据库(占64%);再者就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占55%).这说明目前成都科技资源共享尚处于建设初期,科技资源共享应用需要逐步进行平台与制度建设,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也正在逐步增强。
为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在应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问题上,有82%的单位认为签订共享协议并做出承诺;其次是制定专门规章(55%);其次才是采取成立专门组织、第三监督、缴纳保证金等措施。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科技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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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共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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