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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1.加强环境执法,首先要求各级政府有较高的环境法律意识,而且政府的环境意识往往对公众的环境意识产生直接影响。在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特征,我国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缺乏科学的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轻环保。
2.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对环境执法也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法制意识和环境知识水平还都处于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意识较弱。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5%的公众在购物时考虑到环保因素,30%的人在处理废弃物时符合环境道德要求。在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认识上,公众更倾向于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建设重于环境保护,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不能够有明确的取向,43%的人表示不知道,45%的人不同意为了保护环境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的观点。造成我国这种公众环境法律意识普遍较差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一点是由于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不完善,大多数人没有享受到环境资源的直接利益,不能形成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守法的自觉性。
(三)法制尚不完善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短短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已有相当的基础和规模,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于: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较多,法律的实际操作性较差,这均给环境执法工作带来很大不便,许多时候造成虽有法律却不能执行的尴尬局面。面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基层环境执法部门所拥有的只有现场检查权、责令改正权和一定限度的行政处罚权。
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远远低于治污成本,同时存在少收、漏收、征收不上来诸多情况,难以达到促使企业削减排放的目的。而我国环境部门执法只有罚款权,却没有其他权利,环保部门的罚款权上限只有10万元。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刺激企业自觉控制污染的动力,所以一些企业宁愿罚款,也不达标排放。
同时,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只有在相对人超过十五天未起诉,超过六十日未申请复议,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想而知,对于一个严重超标的排污企业来说,如果在60天以后才可对其施以强制措施,已无任何意义可言,因为到那时只能导致两种恶果:要么违法者人去楼空逃脱法律制裁,要么因违法者的持续排污行为致使环境受到更大程度的破坏。面对这种情况,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权的环保部门显得很无奈。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环境执法的制约因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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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共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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