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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政策论文:物业税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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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物业产权重视不够,未建立起规范、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致使物业信息严重缺失,并且存在信息分散、质量不高、部门间的传输和交流不畅、操作规程不明和数据分析滞后等问题。如果这一系列的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物业税的开征显然就缺乏现实的条件和坚实的基础。

1.1.2物业评估体系不健全

如何准确合理地评估不断变化的土地和房屋价值,以确定物业的应税价值,这对评估机构的信用水平、技术水准和权威程度要求很高。但从目前我国相关机构的发展现状看,能满足此需求的专业评估机构很少,尚未建立起有权威的、令人信服的物业价值评估体系,评估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因此开征物业税,急需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评价体系和评估制度。

1.2征收方式确定难

尽管物业税己进入空转试点阶段,但是作为封闭式的内部操作毕竟不同于实际征收,实际征收的环境与影响远比空转试点来得复杂和深远。

1.2.1关于土地出让金

目前,专家们对土地出让金应该和其他税费一样合并到物业税中还是应该单独缴纳各执一词。有的认为把现行对房屋、土地征收的房产税、城市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把土地出让金改为物业税,可以抑制土地供应。也有人认为,物业税中不应该包括土地出让金,因为土地出让金是针对国有财产的,物业税针对的是私有财产,它们分属两类不同性质的收人,两者不能混淆在一起。

1.2.2关于旧房重复征税

土地批租制在中国已经实行了20多年,相当数量的房地产已经一次性交纳了多年的土地税费。也就是说,目前的买房人已经一次性上交了70年的“物业税”。如果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税费转入物业税,对所有的房地产一律按新税法收税,也就意味着重复计征。因此,如何解决旧房的重复征税就成为最棘手的问题。

1.2.3关于计税依据

目前,我国住宅建设形式多样,由于土地使用形式的多样化,导致房地产价值总量存在巨大差异。因而,对不同类型房产的价值如何处理仍是一个问题。

此外,房屋价格也很难评估,要充分考虑到折旧、升值、供需等各种因素。居民住房情况十分复杂,有在房改过程中买的,有贷款买的,也有现金买的,有已购房产,也有新购房产,在课税标准上,应该考虑有所区别。如果不加区别则难以公平;而加以区别,则又是一项工作量极大、难度很高的工作。

2.关于开征物业税的几点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开征物业税存在一定困难,却又势在必行。因此,我们要循序渐进,稳步实施,在开征物业税之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以保证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

2.1强化物业基本信息的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

首先,要完善与物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作进一步的法律规定,加快财产等相关法律的制订和修正,完善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为物业税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持;其次,实行财产实名制,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准确界定纳税人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确保物业税计税基础的真实、准确,防止纳税人转移税基;再次,是在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房地产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税源数据,为税政、检查及纳税评估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2.2培植和设置专门的评估中介机构

合理确定物业价值一定要培植和设置专门的评估中介机构,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操作规程。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既要对评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加以规范和约束,又要全面提升评估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可采用的方法有定期考核其执业能力和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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