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5-19
公文是公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本身就是一种有特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
为此,以公文处理活动为对象,充分建立和实施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度规范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需。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党政领导机关对公文处理法规建设给予了必要的重视,并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早在建国之初的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公文处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1955年和1956年中共中央先后制定了党内规章《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其后,经过多次反复的修订或全面更新,党政两大系统分别颁行了各自的公文处理法规[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发布,1993年11月修订)。
几十年来,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建设工作,无论对维护公文的法定效力功用,还是在更高层面上对规范和改善管理、保障国家和公民权益、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都发挥了非常有益、有效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不能不认识到,与其他领域相比,与时代的需要和要求相比,公文处理法规建设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我们有必要充分认识、努力弥补这些不足,使公文处理法规不断趋于完善。本文作者不揣冒昧,仅就《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两个法规中所反映的情况,大胆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建设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不够成熟的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都有对自身“立法”宗旨的明确表述,尽管具体文字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都可以概括为:规范管理(规范化)、改善管理(科学化)、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公文质量。对属于机关内部程序性规范的公文处理法规而言,以此为“立法”宗旨,无疑是正确的,而且它们也在具体规范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但如果用更高的要求来衡量,笔者认为,在法规中还应当更充分地体现和贯穿与这一宗旨相一致的“立法”精神。如“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精神;“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对等并完整”精神;“服务基层”精神;“简化便利”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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