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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行政治理创新乱作为探析

编辑:sx_houhong

2014-04-30

防止行政治理创新乱作为,它既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起点,也是行政治理创新的保护伞”

“法律是行政机关安身立命的根本,它既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起点,也是行政治理创新的保护伞”

“所谓的“网络民意”可能都是两边倒的、跟风的,行政执法因民意而乱了阵脚,未依据相应的法律事实,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违背”

2011年4月,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派出所为了摘掉“辖区车辆被盗居武侯区之首”的帽子,减少盗车案发生,每晚组织几十人将辖区内百余辆汽车的轮胎逐一放气,白天再安排人专门负责免费加气。“放气行动”取得明显效果,盗车案没再发生。以放气来防盗,可谓方法新颖、动机纯正、效果良好,但对于这种“创新”,我们有一种怪异感,总觉得其缺乏一种内在正当性的支撑。由此引发出的问题是:于目的和效果之外,行政治理的创新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维度?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的社会状态,正在从高度的同质性迈向低度的异质性,社会事务越来越繁杂,利益追求愈加多元,与此相对应,行政机关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因此,如何发挥行政治理的功效,实现社会的良善有序,成为行政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之下,行政治理创新势在必行。

法律是现代社会系统的子系统,一切社会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法生成,法律构成了无所不在的基本社会事实。行政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应以社会问题的法律解决水平为标准来衡量,动机的纯正、效果的良好,均不足以表征行政治理创新的正当性。因此,在法治行政的要求之下,行政治理创新应当具有法律的维度,接受法治的检验。

法律下的行政

法治社会,政府服从法律、行政受法的支配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行政治理创新同样应当秉承法律维度。行政治理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予,其内容受到法律的控制,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采取的治理措施才具有合法性。

法律下的行政意味着在行政与法的关系上,法律优于行政,权力法定。权力法定要求政府树立这样一种治理观念: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都可以自由为之(当然还要受到道德等规范的约束);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不仅法律明确禁止的不能为之,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也不得为之,在涉及剥夺公民权利和课以义务的“不利益”时尤为如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这里“制止”并未明确规定包括“放气”的权力。“放气防盗”于法理上多有悖逆,其最大的尴尬在于执法无据,折射出一些部门在行政治理过程中忽视法律的陋习。法律底线的失守导致权力异化、乱作为的发生,行政治理从维护权利的目的出发,却衍生出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的结果。

规范中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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