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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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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9

2、各具特色的监管体系和中央、地方政府明确监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1)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地域范围、人口数量和文化背景等具体国情,建立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部门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部门负责型、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综合型监管模式等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体系。

上述三种模式也在相互借鉴,不断完善。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协调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却通过较为明确的分工、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美国根据食品类别作部门分工,并于1998年专门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作部门和地区间协调;日本按照环节进行分工保证对“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并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两者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都有不俗表现。

(2)各国中央政府负责指导政策和标准的执行,并设立有专门的监测机构进行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定期监督和抽查;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督执法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在严厉的法律责任下,通过这上述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运用,确保了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

3、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厉的法律责任

(1)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各国政府都重视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建立互相配合而又各有侧重各项法律法规,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形成比较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这就为具体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执行依据。

(2)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在欧美国家,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个“最低赔偿制度”。消费者哪怕仅仅是为了一包瓜子去投诉,也有可能至少获得数十美元的赔偿。以美国为例,各个州都建立了“最低赔偿制度”。夏威夷的最低赔偿金额是1000美元,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州,最低赔偿金额也达到25美元。

(3)这些制度与措施又在不断完善中,主要体现在削减不必要的、重复的、具体性的法规和标准;实现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法律法规的平衡等方面。

4、不断完善标准、检测等监管保障体系。

(1)完善标准体系:当前,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各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检验检测体系。例如,欧盟国家政府着重是围绕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建立检验检测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在可能发生危害的任何一个环节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又如,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拥有22个实验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科学咨询、发展新技术、提供检测服务和进行研究。

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通过分析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问题出现的原因,借鉴上述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

(一)统一认识,树立服务公众、服从全局、依法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

1、从政府角度,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统一认识,认准前提和目标,服务公众,围绕切实维护公众生命与健康这一宗旨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克服现有体制上、法律上仍然存在的不完善所带来的弊端。

2、从监管人员队伍角度,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应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监管人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当时当地食品安全的现实状况,树立“违法必究、依法监管”的观念,通过自身实践和同行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有了正确观念的指导,有了应对实际问题的经验,再隐蔽、再难查处的违法行为都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管。

(二)从法律层面上,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

1、制定统一的基本法。

立法部门应该参考日本等国的经验,及早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基本法要明确食品安全的定义,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各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协调办法和协调机制。这样,我们就能确保立法空白、立法冲突等现象的产生,并在根本上防范监管冲突与监管不力的现象产生。

2、制定相应的部门法。

在行政部门积累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法部门应以宪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依据,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等部门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

3、整合修改现有法律,提高立法质量。立法部门应以基本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现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实际操作的概要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增强其可操作性;解决法律规范的冲突,保持规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立法冲突造成的执法上的相互冲突。

4、加大惩处力度。

提高惩处力度至少是三个方面:第一、加大违法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第二、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第三、加大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通过加大惩处力度,监管威慑力将大大增强,有效减少监管不力现象。

(三)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体制层面,鉴于美日两国新设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的不俗表现,我们有必要尽快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尽早组建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主管部门对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并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建议,为企事业单位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才和提出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进行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调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1、现阶段,从我国国情出发,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上成立相对独立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委员会由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下设办公室,可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在部分省市地方现有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制度、例会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监管机制,包括各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统筹监管力量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在行动中加强信息沟通,实施紧密、有效的协调机制,遏制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问题继续出现。

2、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明确分工。首先,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一个环节或一个类别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必须退出;其次,要对无人管理的盲区进行明确的分工,确定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尚无人监管的盲区,以此防止新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

3、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

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明显。应借鉴美国经验实行食品安全机构联合监管制度,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网,在县市、省区和全国全面监督食品的生产与流通。由于中国尚缺乏完整的由上到下独立的垂直监管系统,只有质检总局的商检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的均为分级管理,各级监管机构的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由各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以此防止地方上新的监管冲突现象的产生。

4、从提升食品安全、节约监管成本的角度,中远期我国应整合执法力量,将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部门,全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多头管理的弊端、大大降低因重复执法形成的监管成本。

(四)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网络。

1、按照上述思路,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应首先着手整合中央和地方、食品行业各项标准,制定符合公众对食品安全需求的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监管部门在所依据的食品安全标准上保持良好的协调。国家标准的领先性和及时修订是确保全国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要前提。凡是存在国家标准的,地方监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监测。食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监管,各地不能变相设置阻碍或降低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监管。

2、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布点,充分利用利用全国有关的实验室、检测中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设备、情报、技术、人力资源,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标准实验室认证工作,整合、完善监控监测网络,在投入较少的情况下达成提高现有检验检测水平和检测效率的目的,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3、组建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可以在卫生监督员制度、《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部分省市最近试行的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与消费的各个环节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保证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即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实行全程监控和管理,以便能对食品突发事故及时反应并准确追查到事故来源和相关责任人。

(五)依法监管

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和监管保障体系调整的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各食品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应通过以下工作防范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现象:

1、 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推行监管责任制,规范各项监管行为。

(1)责任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各级政府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权限,把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以此加强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心。

(2)各级监管部门应从公众健康与国家安全的利益角度出发,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避免越权执法、相互推诿,防止监督工作出现“盲区”,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障食品监督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在法定的权限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各种食品制假、销假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监管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监管的能力。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排除外来压力和不必要的干涉,不以小失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3、食品安全监管既有很强的法规政策性,又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在现有监管队伍技术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必须要积极培养、引进人才,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结语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关注重点已从数量安全过渡到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上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

近几年来发生了多起重大的食品污染中毒事故,对中国民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民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政府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减少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恶性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本文就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发达国家的作了比较,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尚存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经验,从政府行政及行政执法所追求的统一、效能、正义和服务等目标出发,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避免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有力地保障我国食品安全。

本文结稿之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付诸实施,部分省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质量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始试运行。随着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必定会朝着好的方向转化。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现象在文化出版、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中也普遍存在。本文所提出的健全法制、改革体制、提供保障等对策,为解决其它领域行政执法上现存的问题与矛盾提供一个借鉴,具有典型意义。但由于经验不足、时间仓促和理论水平有限,在这里只能进行初步的探讨。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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