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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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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上述问题导致体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法规依据不足,因此,加快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进程,必须完善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体育立法。第一,抓紧开展《体育法》的修订工作。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对体育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水平要求更高,修改《体育法》是体育改革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应抓紧开展《体育法》的修订工作,特别要在实施全民健身发展、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规范体育行业发展、加强体育市场规制、扩大体育维权与救济等方面要填补体育立法的空白,同时增强《体育法》的可操作性。第二,加快制定与《体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在《体育法》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与《体育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推进《体育法》更有效地贯彻实施。第三,尽量转变体育法律关注的重点。体育法律法规不应再像以往那样把重点放在竞技体育或者体育部门的内部事务上,而应与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原则相一致,本着从“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将立法的重点放在如何管体育上,如社会体育的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利用以及体育产业的管理等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运动权利。通过加强立法,建立以《体育法》为核心的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使体育行政管理有法可依。

二、执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行政执法是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最根本职能,是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集中表现。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都是行政执法活动。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不仅是体育法规实施的重要方面,而且是公民体育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还是体育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只强调体育立法,不重视体育执法,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随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整体性加强,体育执法工作也逐渐展开并受到普遍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体育行政管理空间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对体育领域原有的一些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削减和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受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使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愈加规范。但到目前为止,体育行政许可仅有5个项目,体育行政管理的空间非常狭小,这就导致一些地方的体育部门进入行政许可大厅联合办公却因没有业务而只得撤出。其次,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热衷操办竞赛与活动仍是目前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而为公众所提供的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福利、为弱势群体提供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救济等职能有限,造成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最后,检查监督性体育行政执法职能缺失。在我国的体育领域,从全国到地方,监督性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范围十分有限,尚没有形成一定的工作体系与机制,缺乏对体育市场管理、体育设施建设保护等监督稽查的制度和队伍,以至于在很长时间里连体育行政部门自己都不认为有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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