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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最后,行政复议结果延伸道路不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解决行政纠纷的两种制度,两者在程序上有紧密的衔接关系,但在具体规定上存在某些冲突,例如时效资格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终局裁决问题。这些冲突使得行政复议的结果难以朝有利于申请人的方向延伸,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回应程序公正的要求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路径
(一)回应“不做自己法官”的要求,保持行政复议主体的中立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要求行政复议主体保持中立态度,尽量避免将个人的主观情感、价值偏好等因素带入行政复议过程。首先,重构对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建立一个隶属于人民政府但又具一定独立性的组织机构。其次,建立回避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从而防止工作人员的偏私,确保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最后,保证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严格挑选行政复议人员,除了关注其他方面的素质外,更要重视其较强的控制自我感情的能力。
(二)回应说明理由的要求,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说明理由要求行政机关做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除有法律规定外,必须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影响该决定的重要因素。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以完善和合理的法律法规为前提。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复议的规定范围相对狭窄,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机关向申请人说明复议决定的依据和影响因素,所以要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具体说来,一要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二是要把对公务员有重大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如开除、免职等处理决定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从程序公正角度探求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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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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