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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现行有效规章尚有70多部,各地还有一定数量的地方规章,其中有一定数量的规章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比如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等。这些规定直接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精神,在工商行政执法领域,相关行政机关,应及时梳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对确需保留的,则应提请有权机关及时立法。
二、加强工商行政强制正当程序建设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法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不良效果。”因此,注重程序正当已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正当程序观念最初源于“自已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对他人做出不利行为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的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之后其内涵扩展到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参与等现代民主程序原则。
继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行政强制法》进一步将正当程序的精神融入其中,专设第三章、第四章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多处条款体现了正当程序精神。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商行政执法必须加强以下程序制度建设:(一)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及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其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作出负担性影响时,行政机关应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要求行政机关“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义务。这就要求工商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自由裁量所考虑的因素。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
所谓陈述和申辩,是指在行政强制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与证据或线索,并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表明自己的主张。《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要求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工商行政强制领域,这些规定意味着:第一,工商机关必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当事人的这一权利。第二,陈述、申辩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对于口头陈述、申辩,工作人员必须制作笔录。第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复核,以确定其真实性并予以采纳。第四,不得因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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