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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模型的发展与评价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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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三、利益相关者模型评价:支持论与反对论

(一)支持论
1.理论依据:系统的内在平衡性 该理论的倡导者和支持者,其支持观在一些角度存在不同:
(1)合法性、权威和责任的平衡。Roberts A.C. Monks和Nell Minow认为,民主社会中公司享有巨大权利,实践中,公司对政府产生的影响已至少同政府对企业的影响一样大。具有政治言论权的公司“市民”,对影响它的法律已产生强有力的影响,比如,它可以说服政府,通过立法设置竞争壁垒或减轻负债,帮助他们应付自由竞争。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否则就失去合法性和可信任性。因此,公司在“合法性、权威和责任”之间必须达成平衡。
(2)制度系统的内在平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安排的特征和方式要受到制度环境的作用和影响。公司治理属于一种制度安排,它同样要受到历史文化、法律规章等制度环境的影响。制度因素 (包括法律环境、产业规则等)对利益相关者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因为,正如Powell (1991)指出,制度模式影响了什么是合法的行为,道德合法性与一套宽泛的、社会的、标准化的判断和价值观紧密联系,这些判断和价值观能增进道德合法性,并推动社会福利。这样,随着社会环境对道德合法性的关注,组织需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地位,以提高其对社会道德标准的认同。
(3)组织(企业)系统的互动和开放式网络。以 Russell Ackoff(1974)为首的系统理论研究者探讨了利益相关者分析。Ackoff是把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放到组织系统内部来加以论述的,他认为将利益相关者置入组织系统内部,来对组织结构进行重新设计安排,可以形成一个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和开放网络,从而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以上几种,虽然在着眼点上存在差别,但其理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将组织置于一个更大、更为开放的系统中来考虑问题,从而对企业行为有了新的要求。
2.实践依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革 传统的股东至上模式是因为股东提供了公司所需的资本,它遵循着这样的观点:由于股东拥有公司的产权,因而有权要求通过运用这个产权使其利益增值。但利益相关者模式的支持者指出,社会正在从工业社会发展到“知识社会”,经济正在从“规范有型且在生产工具和消费之间有缝隙的东西的生产”转向“一个全球性的经济,其核心经济活动是提供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更为融合的知识服务”,首要的资本由物质资本转向人力资本,即从“你所拥有的”转向“你所懂得的”(Richard Crawford)。事实上,30年来在人力资本上的总投资已超过物质资本,员工地位和利益必须受到更多的关注。
在当前的改革浪潮中,俄罗斯等国私有化的失败,从反面提供了证据。简单地将所谓的“私有权”转移给私人所有者,其他利益相关者被抛弃在资源重新配置之外,自然会采取不合作态度,如地方官员的掠夺性行为、雇员的消极怠工行为。在中国,经营者腐败的事件目前屡有发生。实际上,他们的合作是公司在新环境中进行重组所不可或缺的。与此相应,股东只是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收入权,对引导公司重建有效机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私有化在改革中只起到一部分产权的作用,并不能替代利益相关者模型所起的作用。
此外,支持观认为,由于转轨时期信誉机制和法规的强制力量都很脆弱,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应尽量保留现存的社会资本,并着手建立新的社会资本,建立广泛认同的社会契约,而不是向个别人转移巨额财富。否则,社会资本就会遭到破坏。因此,对于转轨经济国家,利益相关者模式尤其适用。
总的来说,利益相关者模式的依据比较充分,其理论思路也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不谋而合,顺应了经济和市场环境变化的趋势,但经过近几十年的孕育、讨论,总体上进展甚微。看来,该模式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对此,一些反对者对该模式的不足和缺陷作了讨论。
(二)反对论:模式的不足与缺陷
利益相关者模式的反对者认为,该模式在理论上存在固有的缺陷,实施条件也尚未具备或完善。
1.理论缺陷 如前所述,传统的企业理论假设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是一元的,即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而利益相关者模式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定义为多元的,其中既有社会性的、政治性的,也有经济性的。这样的企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经济目标合一的组织,带有很强的公益色彩,其结果必然引起企业经营效率的损失。
这样便会导致一个两难困境:任由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对社会造成负外部性,从而提高社会成本、造成社会福利损失;采用各类管制手段,包括通过外部调控方式和如上利益相关者的内嵌方式,虽能部分地解决市场失效或降低企业活动的负外部性,但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尤其是后一种方式,经济效率的损失仍然不可估计。
2.实践应用中的问题 利益相关者模式的反对者认为,该模式涵盖的权益主体过于宽泛,不便于实际操作。比如产品市场的利益相关者,虽与企业之间利害相关,但因其数目众多,很难组织起来采取有效行动。因此,与其通过这种“内嵌”方式,不如还是通过国家或司法干预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或是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成本更低一些。利益相关者模式在理论上无疑是富有新意的,但就目前而言,其有效性尚缺乏实践的检验和相应的实证研究的支持。而且,调查表明,企业圆桌会议和经营者阶层对该模式普遍持反对态度。
四、结论:模式的修正与发展
尽管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在多个方面都显示了其合理性,反映了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目前应用仍然有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或者说,就目前而言,该理论模式尚存在不尽完善和科学的地方。理想的企业治理模型,显然应当定位于股东中心模型和利益相关者模型所界定的均衡区域之内。因此,有必要对该模式作一取舍和修正,基本思路是减少利益相关者在正式治理结构中的纳入程度,采用战略方式提供弥补。事实上,战略管理也应该是公司治理的功能之一。因此,对上述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的修正,意味着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包括其功能定位,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正和发展。这将是另外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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