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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1
六、工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
工会是在劳动关系的矛盾中产生和存在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首先,工会必须依法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其次,工会要以劳动领域作为自己基本的活动领域;第三。工会要以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作为基本的社会任务。为此,企业工会组织要始终以维护职工利益、职工权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以职工“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为基准,以“得人心、稳人心、暖人心”为工作目标。当工会组织在“围绕中心”与“切实维权”中发生矛盾时,必须“立足三个实际”,即:立足企业实际、立足环境、条件的实际、立足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做好协商、协调工作。在对待企业利益上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对待职工利益上要关心、关爱、关怀,重在维护他们的具体利益,并引导他们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总之,代表职工群众,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排忧解难,是工会的重要职能,工会组织任何时候都要牢记。
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工会。中国特色的工会就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企业实现“双向维护”,既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又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当企业的整体利益与职工的具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坚定不移地站在职工利益的立场上,代表职工用协商的办法而不是别的办法使矛盾得到解决,同时教育和引导职工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地处理好整体与局部、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从而化解矛盾,达到统一。
国有企业工会与同级党委同样分担着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发展、稳定的艰巨任务,必须义不容辞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为国家振兴、企业发展、职工得实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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