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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产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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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科斯(Coase,1937)认为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他主张市场交易是由价格机制来协调的,而企业的存在将许多原来属于市场的交易“内部化”了。这种“内部化”能够降低交易费用,维护各契约方的产权利益,从而使得企业成为比市场更有效率的一种交易机制。该理论证实了“经济责任”是企业存在的基础。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 Demsetz,1972)研究表明,替代全部所有者投入多边契约的,是由一个共同的中心缔约人签订的一个双边契约的集合——即在团队生产中联合投入的有效组织。即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耦合体,是要素所有者交易产权的结果。哈特(Hart,1995)认为企业产生在人们无法拟订完全合同,从而权力或控制的配置变得十分重要的地方。这表明企业产权契约是不完全的,而这种不完全主要起因于受托责任之权责结构安排及其利益分配机制等内容是外部产权主体无法验证的。私人财富的积累则导致财产权的裂变,委托-代理关系由此发生,从而导致受托责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雷光勇,2004)。

企业受托责任起源于财产委托。随着“两权分离”引致的现代企业诞生,使得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化和多元化。这更加丰富了受托责任的内涵,受托责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受托责任产生于一定的产权关系基础之上,而这种产权关系决定于一定的产权结构,产权结构又缘起于资源禀赋要素投入的结果。因而,从更深层次上讲,企业产权的本质是受托责任。“受要素投入者之托,忠要素投入者之事”。解除受托责任就是从企业的受托责任本质派生出来的企业使命。詹森和麦克林(Jenson & Meckling,1976)将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个或较多的人(即委托人)聘请别的人(即代理人),代理他们来履行一些服务,包括把一些决策委托给代理人。可见,委托-代理关系是受托责任发展的高级形式,是信托责任和受托经济责任的融合;它是一种复杂的产权契约关系。这种受托责任的解除涉及到企业所有权结构(产权结构)安排,代理成本的节省以及创造最大化企业剩余。这种企业剩余最大化就外化为企业目标,并受特定时期占支配地位的产权主体控制。因为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当更大(巴泽尔,1997)。依此原则,在企业中就自然形成了特定的产权结构、产权关系及其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这种产权安排是履行好并解除好受托责任的前提。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合约)的有机组合,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产权的载体是契约,契约的基础是产权(洪银兴,2007)。企业的本质是产权契约关系,表现为一种合同(契约)关系。不仅有与雇员的,而且还有与供应商、客户和贷款人的合同关系。企业不是个人,而是使许多个人冲突的目标在合同关系框架中实现均衡的复杂过程的焦点。世界银行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这实际上采纳了现代企业理论关于企业产权契约本质的论述。我们认为,最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就是所有者(股东)。那么,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则必须正确处理好与最关键利益相关者(股东)的关系,也就是说要保护好所有者的产权。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处理好这个关系在企业层面就体现为解除受托责任。

因此,受托责任解除是企业追求剩余最大化以保护所有者产权的内在要求。即企业社会责任中“经济责任”是基础。但考虑到企业追求效率增加的过程中可能会给社会所带来“负外部性”。这就需要“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为“经济责任”护航。其中,法律责任是企业行为的前提,而道德责任是企业行为的补充。尽管企业的社会使命在于经济方面,但它必须顾及社会的愿望和反映,遵守法律规范,尊重社会道德准则;如果经济责任跃居成为绝对责任,将严重损害社会利益;当道德责任超越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跃居为首要责任时,企业的经营效率必然下降(刘继峰、吕家毅,2004)。

由作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和作为前提的“法律责任”构成的“有限责任”,本身也是管理学家和伦理学家眼中企业社会责任之“无限责任”观的重要内容。但这个履行过程是无意识、消极被动、不自觉地内生实现的过程。经济学家眼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这种“有限责任”观,隐喻着企业解除基本的受托责任关系,但这也是管理学家和伦理学家主张的企业社会责任“无限责任”观中最基本与最重要的部分。然而,作为复杂产权契约关系耦合体的企业,理应承载着对其他契约方的责任,以巩固、发展与维系企业产权关系,最终目的还是为企业剩余最大化创造“和谐”的契约关系。这种“和谐”契约关系可以说是为管理者更好地履行并解除受托责任而服务的。为了创造“和谐”契约关系,那么企业就应该以“有限责任”为基础,适当承担“道德责任”,有意识、积极主动、自觉地去参与一些社会公众福利活动,实现由“有限责任”向“无限责任”的跨越。可以设想,如果一个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在消费者和客户当中,它会受到更多的尊重与认同,提高企业竞争力。这对股东也有好处。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正在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是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在这一“利他”的过程中,把企业的价值理念“推销”出去,从而赢得客户,获取竞争优势,进而最大化企业剩余以更好地解除受托责任并保护契约各方(尤其是关键利益相关者)的产权。这种“无限责任”本身就是大多管理学家和伦理学家所推崇的,是企业市场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软资源”。

可见,经济学家主张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一种“有限责任”,而管理学家和伦理学家推崇的企业社会责任则主要是一种“无限责任”。然而,研究表明,这两类社会责任的不同划分主要归因于“经济人”和“社会人”两种不同的假说。必须承认,与利他主义相比,利己主义是个体(包括人和经济组织)最持久、最稳定的动机。因而,两种假说之间并不必然对立,存在一致性。这也表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之间并不相互排斥,实际上经济学家主张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管理学家和伦理学家推崇之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7:3-163.

波特.战略与社会:竞争优势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J].哈佛商业评论,2006(12):133-150.

郭沛源.波特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模型[J].中外管理,2007(10):22-28.

洪银兴.市场秩序和规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2007:189-199.

井绍平.和谐社会下的企业社会责任[J].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141-143.

雷光勇.会计契约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47.

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J].法学评论,2004(5):143-147.

苗莉.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观的重塑[R].中国改革论坛报告,2007-07-20.

张维迎.正确解读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N].经济观察报,200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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