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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种运动,是因其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1919年4月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劳动宪章》,便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通过的《费城宣言》,对于战后劳工权益的争取目标和原则,做了重新规定。1998年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劳工权利基本原则宣言》规定,劳工基本权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地废除童工制度;消除就业歧视。联合国1999年提出的企业界的《全球契约》直接鼓励和促进“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推行。该契约要求跨国公司重视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以克服全球化进程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是在详实的国际法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为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工的生存权而形成一种法律行动。
企业公民: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延伸
进入21世纪,人们对企业的期望,已经不仅仅是解决就业、赚取利润和缴纳税收的功能,更希望企业能有效地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关心环境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社区发展、保障员工权益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于是,“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这个反映这种期望的概念应运而生。可以说,“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延伸。
(一)企业公民是多方利益制衡下的价值观体现
美国波士顿学院给出的企业公民定义是:“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企业公民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价值,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防范****贿赂,包括道德行为准则问题以及商业原则问题。二是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三是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主要指广义的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比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社区提供要素产品和服务,如能源、医药、教育和信息技术等,这些贡献在某些行业可能成为企业核心战略的一部分,成为企业社会投资、慈善或者社区服务行动的一部分。
在西方,除了****组织、劳工组织、环保组织对企业形成制衡以外,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已经将企业公民的价值量化。例如,如果企业想从国际银行贷款,就需要保证能够满足银行的利益相关者(银行客户、投资者等)期望的标准,银监会会查看公司既往的和目前在达到这些标准方面的跟踪记录,以供参考。可以说,企业公民是多方利益制衡下的价值观体现。
(二)社会应激励企业向优秀企业公民转变
实际上企业是一个“多面体”。作为经济范畴的企业,它追求最大利润;作为法律范畴的企业,要做“企业公民”;作为道德范畴的企业,要承担更多公益责任。如何协调各方利益,不能仅仅依靠企业本身的努力,还需要社会设计良法激励企业向优秀企业公民转变。良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反之,对社会发展起消极或阻碍作用的法,就是不良之法。狭义的良法是指通常所说“恶法非法”指称中与“恶法”相对的法,而狭义的“恶法”则指严重违背人类正义的法。
交易成本的存在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原因,适当的法律制度可以节省这种成本。法律能够影响和制约人的行为,人们则根据法律所引起的成本和收益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要想保障法律的执行,法律本身要适当地配置权利,符合良法的规范。良法是通过对权利的界定来起作用的,其对权利的界定事实上是在对稀缺资源进行权属上的划分。通过合理的设定权利,“把私人在资源配置上的意见分歧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以及将阻碍私人在资源配置上达成一致的障碍减少到最小”。
将企业社会责任写入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是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需要。在中国,公众对于社会责任的认知度普遍不高,社会还未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民间基础。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能够起到法律监督和唤起舆论监督的作用,提升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度,从而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将对企业的外部强制压力转变为企业内生自发的动力,强化企业遵守和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提高其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性。
由此可见,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上,伦理是企业公民的根本,法律是不可触及的底线。要成为优秀的企业公民,首先要对企业伦理、企业使命有足够的认知,然后还必须遵守法律,最后还需要超越法律,以更高的企业社会责任要求自律。而这种企业社会责任自律就是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优秀的企业公民可以使之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统一起来。综上,企业社会责任法学问题的实质有两层含义:设定法律底线约束企业公民行为;设计良法激励企业向优秀企业公民转变。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 任扶善着.世界劳动立法[M].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 杨慧辉.企业公民与企业价值最大化[J].集团经济研究,2006.6 李步云,赵迅.什么是良法[J].法学研究,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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