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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演变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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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三、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将逐步演变成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核心的趋势从企业产权的整体性考察来看,企业产权的结构具有构造性,非生产性产权与生产性产权在事实上会相互留有余地。从生产性产权的内部结构来看,劳动者集体产权同样是具有构造性的。构造性产权是社会化生产体系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本性,劳动者集体产权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可能绕过去的关键环节。从商品的价值创造过程来看,它是企业总体劳动者共同劳动协作的结果,没有任何一个劳动者能对一个产品绝对地说:“它是我个人创造的”。他只能说:“它既是我创造的,又不是我创造的”,或“它是我创造的,又是大家创造的。”在“我”与“大家”之间,很难进行一个定量的划分。从产品的总价值的角度来看,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存有余地。显然,劳动者与劳动者集体之间的劳动具有互留余地的构造性。由这种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劳动者与劳动者集体之间的产权必然也是一种构造性产权,即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

所谓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是指从劳动者集体产权的整体性出发,进行整合,求同存异,适度留余,通过企业劳动者自组织的安排所形成的劳动者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

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的制度安排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现代国有企业产权理论中的具体运用,离开了劳动价值论,劳动者便失去了获得企业产权权利的理论依据,只能成为资本的附庸。劳动者产权和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那些只主张国有企业管理机制改革,而不注重劳动者集体产权改革,特别是认为所有制改革可有可无的观念,对深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十分不利。李荣融认为,“企业能不能搞好。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私有化比较彻底的家族企业有成功的案例……国有企业过去办不好,其根源不是所有制问题,而是没有按照企业规律办。”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局部的经营成功代替不了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规律对所有制、产权关系建设整体性的要求。

所有缺乏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改革清单,最终都将陷入主观的幻想,或者将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步引向歧途。马克思当年批判拉萨尔脱离社会经济基础大谈社会改革时指出,“在拉萨尔的‘铁的工资纪律’之后,就是这个先知提出的救世良方。这里‘道路开辟’得确实不错。现存的阶级斗争被换上了拙劣的报刊作家的空话:需要‘开辟道路’来‘解决’的‘社会问题’。‘调’节总劳动的‘社会主义组织’不是从社会的革命转变过程中,而是从国家给予生产合作社的‘国家帮助’中‘产生出来’,并且这些生产合作社是由国家而不是由工人‘建立起来’的。这真不愧为拉萨尔的幻想:靠国家贷款能够建设一个新社会,就像能够建设一条新铁路一样!”,“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制度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换句话说,那时有哪些同现代国家职能相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呢?这个问题只能科学地回答;否则,即使你把‘人民’和‘国家’这两个词连接一千次,也丝毫不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张维迎在探讨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时,强调研究“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为什么是企业家监督工人而不是工人监督企业家?为什么是资本所有者选择经营者而不是工人选择经营者?什么因素在均衡中?什么人将成为企业家?”等问题。这些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到灭亡长时间跨度中都存在的问题,如果脱离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发展基本规律来探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关系,就将陷入非历史非现实时空的无味的争辩中,更看不到社会化大生产规律所隐含的劳动者集体产权关系的发展趋势。不是单纯主观地为了劳动者的利益而去建设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而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它必然会引起一系列包括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在内的产权权益变革,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整体性在产权关系上的直接表现,同时也是当代生产力抗争当代国有企业落后的生产关系的一种形式。

国有企业构造性产权考察的产权关系变化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产权关系的变化,但这类变化并不代表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发展所要求的产权关系的本质特征。二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与劳动者集体以及劳动者之间的产权关系变化,这种变化是劳动者集体产权存在的前提。三是劳动者集体产权与劳动者之间产权关系的变化,即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这是国有企业构造性产权体系下反映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核心。从总体上看,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作为一种劳动者组织产权的存在形式,它是不可分的,具有整体性。同时,它又是可分的,在遵从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劳动者自组织如企业员工民主产生的工会或企业劳动者委员会等组织的自行商定,化整为零,将劳动者集体产权的具体权益落实到每个劳动者身上。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是一种整体与分散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它反映的是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整体性和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关系的整体性。这是一种隐藏的整体,充满生命力的整体,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演变的核心。

四、工会在国有企业产权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将会发生突破性变化的趋势

随着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断向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知识劳动者产权、构造性产权和劳动者集体产权等趋势演变,工会等组织在企业产权管理中的地位将逐步发生变化,从传统的企业行政附属物将向相对独立的劳动者自组织方向发展。组织分为自组织和他组织。德国理论物理学家H.Haken认为,如果一个系统靠外部指令而形成组织,就是他组织;如果不存在外部指令,系统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就是自组织。一个系统自组织功能愈强,其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也就愈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织的本性应属于自组织,然而,长期以来,工会组织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1997年至2000年底三年大改制期间2100万工人下岗的过程中,企业工会整体上的软弱性充分暴露出来,甚至不少工会组织没有真正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伤害了劳动者的感情。随着企业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的不断演变,国有企业工会将不断突破传统意义上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职能格局,回归工会是全体劳动者自组织的本性,在企业的产权关系调整和相关的产权制度建设中发挥它应有的职能。

五、国家法律将不断干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实现与调整的趋势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确保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向劳动者集体权益方向调节的政治基础。目前,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还只是停留在资本所有者的角色来调节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企业职工作为资本所有者持股、投资的产权关系的层面,突出的是资本所有者与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的地位,尚缺乏对社会化生产力整体性、对产权关系整体性特别是劳动者集体产权要求的法律规范。随着社会化生产力规律的不断发展,以国家法律形式干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将不断增加,以确保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的整体性在规范形式上的实现,同时,通过法律上的产权分解和整合来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以来,国有集团公司职工是否能持有子企业和参股企业股权、子企业职工能否持有集团内其他企业股权、职工能否投资入股关联企业等问题没有从理论上得到恰当解释,从而在实践中也不可能形成具体的界定,2008年10月,国家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其基本内容是:继续探讨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方式;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中辅业改制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可以积极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这样,就具体明确了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范围、方式和份额,有利于职工持股的规范化管理。但是,《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只是考虑了职工的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的问题,还只是停留在静态的层面考察产权的归属,没有考察产权动态变化因素,特别是没有考虑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所要求的劳动者集体产权的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而这正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下一步需要深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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