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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资企业劳资关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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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外资企业中大量农民工和转制企业职工缺乏维权意识。大量刚刚进入企业的农民工,不了解工会的作用和好处,缺乏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转制工人加入非公有制经济行列,非公有制企业中员工的维权意识尚待提高。

三、应对在华外资企业劳资关系冲突的思路

(一)从企业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1.以“家”为本升华为以人为本

劳资冲突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是,企业要建立起一种合作式的劳资关系——整合企业的劳方、资方关系。即以“家”为本升华以人为本。其目的是消除劳资双方的对立情绪,加强人力资源的利用,在企业内部造就和谐、依赖、支持和合作的气氛。因此,企业应形成良好的内部管理提拔机制,以鼓励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作热情,稳定职工队伍。尊重职工,强调职工的参与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使职工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令职工感受到公司的民主气氛,增加职工对企业决策的接受程度,培养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强化他们的向心力、归属感。全体公司成员对企业的家的认同感,消除了资方、劳方经济上的强弱差别,升华了劳资关系常见的买卖意识,由此建立的劳资合作、上下团结所产生的生产绩效和工作愉悦定能达到资方、劳方的双赢。 以团队精神超越个体主义

企业应更崇尚团队精神的价值观,倡导集体至上的工作理念。建立企业内部协商制度,劳资双方开展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内容广泛的协商。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是避免劳资关系危机的重要环节,良好而有效的沟通是劳资关系稳定和谐的核心。由上到下的沟通,可以使职工充分了解本企业的文化背景,客观的认识各个企业文化背景的差异性,让职工经常能知晓企业生存、发展的大事,确认个体在企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由下到上的沟通,能使职工把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以及对企业执行层的监督真实地反馈给企业的决策层,相关部门从企业和中共的双向沟通中及时发现问题,以便调整好劳动关系,规避劳资关系发展中不健康的因素。 以柔性管理配合刚性约束

劳资双方的关系,既有对抗的可能性,更有合作的必然性。为此,既需要法律调节的强力来保障员工权益,也需要软环境来调节和约束强者。法律制度重在他律,适用于劳资冲突激化过后;而柔性管理重在自律,适用于劳资冲突激化之前或是避免冲突的发生。这样既减少了企业劳资冲突数量,也降低了企业的社会交易成本。

(二)从政府和职工角度看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劳动立法和执法力度

劳资关系是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资方与劳方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劳资关系需要有相对应的法规或协议来明确订立劳资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以使劳资双方都能在合理和公正的对待下,确保彼此之间关系的和谐和正常运作。作为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发育阶段,需要政府适时调控,政府有责任在调整劳资关系、保护本国劳动者权益等宏观管理方面有所作为。就目前而言,确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企业的平等地位以及建立针对外资企业的劳动立法无疑是当务之急。对已有的法规执行不力、劳动者争议处理范围较小、处理难度较大等问题,要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体系,为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提供法律支持。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调整企业劳资双方责权关系的重要依据。企业的劳动合同,既可以使资方与劳方单独签订,也可使采用集体合同签订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较为严重,加上有些职工个人法制观念不强,不懂合同规定的具体规则,难免在签订合同是会上当受骗,可以选择签订集体合同。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相关组织也要尽到自己的职责,注意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注意资方的用工办法和劳动管理制度等。 教育企业遵纪守法、关心职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在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向他们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做到既要追求利润,也要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做到劳资两利。要营造一个舆论氛围,使业主懂得和谐的劳资关系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行人性化管理,满足员工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需要。在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政府和全社会也要关心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帮助和规范业主组建和参加行业协调、企业联合会,对于侵害业主权益和公司财产的行为要予以坚持制止,让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创业和工作环境,合理合法地获得经济社会回报。 建立和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谈判制度是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方式,也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在劳资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在劳资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关系,即以劳资协议来确定工资、福利、雇佣条件,保护个人安全与工会权利等,使劳资关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集体谈判的一个重要规则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应向对方提供与所争议事项有关的资料。集体谈判的最后结果是书面的、签字的劳资集体协议(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的准则,特别是劳动关系的确定、内容以及终止等。当前,构建集体谈判制度最紧迫的是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让集体谈判跳出企业内部,在一个更高层次上让更加专业化的、与企业没有直接利益的中立方代表雇员利益与雇主进行谈判。

参考文献:

[1]陈谊,吴江.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研究述评[J].经济学动态,2004,(1).

刘景章.论劳资冲突的根源与消解[J].甘肃社会科学,2004,(3).

曹春艳.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新视点[J].天津市工会管理学院学报,2003,(3).

[美]丹尼尔·奎因·米尔斯.劳工关系:第5版[M].李丽林,李俊霞,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外资企业劳资关系问题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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