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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再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的经营者是谁?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认为董事会是经营者,而经理则是管理者;二是认为董事会和经理均是经营者,但侧重点不同;三是认为只有经理是经营者。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更同意第二种看法,因为经营者是掌握经营权的人。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董事会是主要的经营者,而经理则是分享经营者角色的管理者。这样,经营者便构成国有企业财务的微观主体。
综上所述,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方面来看,国有企业的财务主体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构成。但是,由于这三个不同层次上的财务主体均是由个体劳动组合而成的联合劳动体,因此为了使个体劳动体现联合劳动的要求,还有必要对这三个主体按照其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作进一步的细分,从而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财务主体结构。
(二)责任结构
上述各财务主体作为从不同层次上对国有企业财务实施管理的行为者,首先必须是一个责任主体,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这就必须明确地规范他们的责任,以便形成一个可以追溯资产责任的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代表国家来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的部门,其责任目标可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有资本要从总体上保值增值;二是国有资本要有效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和长远利益;三是国有资本要有效地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为了全面地实现这些目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必须从所有权管理职能出发,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其职责主要有:做好与国有企业财务密切相关的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汇总表等;制定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组织收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以处理与管理;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配合政府部门实施产业政策,对国有资金的投向与结构进行调整,使之与整个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它们合理地组织财务活动等。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国有资本进行经营的具体产权代表,其责任目标是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增值。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必须对所属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实行有效的管理。其职责主要有:对现有财务资金的分布与结构加以调整,从资产增量与存量上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不断增值;编制并执行财务预算,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以汇编全国或地方财务预算;按照产权规定的界区,采用证券化增加或减少股份、委派董事或组建董事会等方式,对所属企业的筹资、投资、资产使用、成本费用、收益分配进行产权约束;确定所属企业经营者的财务责任及其考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产权收益,及时足额上交产权收益;在授权范围内对所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等。
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代表,其责任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有企业经营者就必须对本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规划与控制。其职责主要有:建立经营资产责任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与增值的责任;按规定分配利润,及时足额地向国家上交税金和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交产权收益;科学而有效地进行筹资、投资、资产管理等财务活动,控制资金耗资,降低成本费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等。各财务主体的这些财务责任,与各财务主体本身具有结构性一样,也具有结构性。
(三)权力结构
为了保证上述各财务主体能够履行其上述财务责任,其前提是必须赋予它们相应的财务权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其行政性来看,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从其经济性来看,具有代表国家从总体上对国有资产行使其监督管理、投资、收益和处分等权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所经营的国有资本享有占有、投资、收益和在所投资的企业之间进行调整,以及选择企业经营者等权力。国有企业经营者对所拥有的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中财权包括筹资权、投资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成本费用开支权、定价权、营业收入支配权等。
(四)利益结构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为了促使各财务主体积极、主动地实现其责任目标和履行其财务责任,就必须建立起合理的责任考评与利益分配机制,即对各财务主体履行其责任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与他们的经济利益以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挂钩。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于是代表政府行使职能,应按照出资人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履行上述责任的前提下,可享受的物质利益是从所属企业获取的产权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工资、奖金等费用以及公益金和公积金;否则,其物质利益就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履行上述责任的前提下,其企业可享受的物质利益是按照规定从经营收入中开支各种费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否则,其物质利益就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另外,在履行上述责任的前提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除了获得基本收入外,还应获得风险收入和精神奖励;若因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应该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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