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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人力资本使用权可以转让。尽管人力资本不能完全转让,其人身依附性决定了人力资本具有不可转让性,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可能对人力资本进行完全的支配。但是,人力资本使用权的部分转让则是可能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一定程度上的对人力资本的支配权。在法律与经济实务中,人力资本使用权的转让往往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加以实现的。在劳动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已经法律特别是劳动法强行保护与调整下,劳动者(人力资本所有者)出让一定期限的劳动力(人力资本),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使用其劳动力,取得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费(即工资报酬),并交付劳动成果。
仅转让使用权同样可以构成出资在公司的出资方式中,对于包括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在内的现物出资来说,转移所有权的要求并非其共同的要求,因为不仅土地使用权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也不存在所有权。与转移所有权类似的应是转移用于出资的权利本身。在我国公司法的现物出资中,或者基于财产的法律性质(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归国家享有,其他主体只能享有使用权),或者由于财产的自然性质(技术秘密只能转让使用权而不可能转让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而专利权与商标权中的使用权(或成为许可实施权)基于实践的需要也被理论界和立法实务中所承认。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关键原因在于它是与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精神相一致的,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评估实现其货币价值并且这种使用权可以转让。
债权人保护的可能性
出资适格性要件中,债权人保护的可能性既可以表现为出资标的本身所具有的可变现性,也可以表现为法律制度设计下保护债权人的可能性。由于人力资本天然的人身依附性,一旦公司陷入清算或在其他情况需要以构成股本的财产清偿债权人,从自然意义上债权人不可能获得用于出资的股东人力资本,从法律意义上债权人也不可能将股东变成债务奴隶而实现债权的清偿,因此从出资标的本身的属性来看,是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也是有损于公司资本所承担的债权人担保的功能的。但是,公司资本制度为那些本身不具有债权人保护可能性的出资标的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即责任制度的设计。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股东对现物出资股价不实的差额填补责任、担保责任、连带责任等制度塑造债权人保护的可能性。人力资本出资也是如此,尽管其本身不足以提供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公司法》完全可以通过设立担保责任制度、填补责任制度和连带责任制度等,要求股东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从而实现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人力资本既具有对公司经营的有益性,也具有可转让性和债权人保护可能性,虽然存在一些特殊的性质,但完全符合出资的适格性要求。
人力资本出资的制度构建
不可否认,人力资本出资的重要障碍是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实务中,债权人保护的可行性是人们评估人力资本的重要标准。因此,承认与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必须辅之以充分有效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特别是相关责任制度的建立。针对人力资本出资存在的风险,建议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加以防止与克服。
财产替代清偿制度
虽然人力资本使用权不能用于直接清偿债权,但只要有相当于其出资额的财产可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将得到保障。这就要求法律明确规定人力资本出资者的财产替代制度,即在公司清算(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一般清算)时,人力资本出资者应向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财产,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人力资本评估调整制度
针对人力资本价值的不稳定性与风险性,建立人力资本评估调整制度,在一定期限内对人力资本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反映其价值的重大变化,并对相应的原始折价额进行调整,在贬值的情况下由出资者以其他财产填补差额。
出资者强制人身保险制度
以人力资本进行出资的股东,应根据其人力资本折价额投保人身保险,该保险的受益人为公司,以此对抗出资者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风险。此种人身保险既不同于出资者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所投的保险,也不同于公司为其员工所投的保险,而是基于其对人力资本存量减少或灭失,则公司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用以充实公司资本。
在知识背景下,由于人的创新能力和知识对经济发展起到越来越关键的作用,人力资本理论及其对经济的发展的解释力受到经济学学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人力资本是否可以出资”是法学界面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做出的一个初步反映。本文通过探讨得出人力资本具备出资形式的条件和资格,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并且在设计一系列解决人力资本出资障碍的制度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实现人力资本出资的。
参考文献:
1.侯凤云.论人力资本概念[J].山东大学学报,2000 蒋大兴.人力资本出资观念障碍检讨及其立法政策[J].法学,2001 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 李友根.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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