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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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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荡式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提供者承担费用,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而发布和传播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显示在计算机窗口随滚动条、鼠标或自行来回游荡的商业广告。这种网络游荡式广告与鼠标稍微接触就有可能打开一则广告或某一网站,一个大大的广告标志占据有利地形,将链接堵得死死的,它可能使机子的浏览速度减慢,严重时还会造成死机。网络游荡式广告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因此,对于网络游荡式广告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游荡式广告中的法律问题
1.网络游荡式广告发布主体的身份难以界定
在现实社会中,广告经营者必须具有法定资格才能进行登记,个人不能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但在网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能发布广告。任何人不管有无行为能力或从事商务的能力,都可以成为网络游荡式广告的发布主体,而监管机关仅仅通过网站无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的能力。正是由于网络游荡式广告布告中发布主体界定的模糊,降低了网络游荡式广告信息发布的资质条件,这就与传统媒体广告中严格的设立、许可审查与审批、全面的信息发布者的范围与制约有着很大的不同,也就无限地扩大了广告信息发布者的范围。
由于网络游荡式广告的泛滥,又缺乏有效的审查、监管措施,虚假广告及违法广告的问题日益严重。例如,某站点的搜索引擎在自动搜索过程中可能会搜索到某企业的广告信息,由搜索引擎检索结果链接所指向的信息不受该点的直接控制,因而该网络服务商无法保证链接到的网络内容是否合法和真实可靠。因此,整个网站游荡式广告处于缺乏控制状态,任何人可以在网络上制作任意内容的广告并加以传播。在这种混乱不堪的局面中已产生了大量不实广告,严重损害了有关消费者的权益。一些经营者为了牟利,甚至发布了买卖违禁药品、毒品、军火等违背社会良好风气和扰乱社会秩序的广告。
标签:信息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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