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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论文:书记官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造的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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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8

(二)能力本位能让学生主动学习

在工作过程导向、任务驱动下,学生要完成相关任务就会积极动起来,主动寻找所需要的知识,并亲身体会到相关知识的作用,甚至能还原知识产生的过程。这样的学习不仅高效而且难忘。长期坚持,学生就学会了要学什么、如何学,为实现终身学习的目标打下基础,也为将来职业的迁移创造了条件。

(三)能力本位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与知识的单调枯燥不同,能力的培养是开放性的,能力的展示没有唯一答案,为学生提供了获得成功体验的机会,能极大地满足学生的自信心,不再把学习当成痛苦的差事。这种良性的心理体验对学生将来的就业和生活都弥足珍贵。

(四)能力本位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素质是养成的,素质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需要一个良好的素质环境。在合作完成任务过程中,要处理很多微妙的人际关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竞争又相互协作。当遇到困难时,不相互指责,共度难关,当获得荣誉时,学会分享,相互激励。个人奋斗式的学习没有这种氛围。

(五)能力本位有利于教学相长

由于教学活动的开放性和学生表现的难以预测性,迫使教师首先要具备相关的能力,并弥补知识结构性缺陷。在学生的驱使下,教师也在不断地完善自己。反过来,能力和知识完善的教师又能培养学生更强的能力,获得更多的有用知识。如此良性循环。

三、书记官职业的特殊性对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造的制约

在我国现行多部成文法中有涉及书记员的规定,因而书记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依据,书记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群体具有相同的职业平台。法律职业共同体有显着的特征:

(一)法律人以法言法语为工具

书记员的职业注定了其是特殊的“脑力劳动者”,与之打交道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有案件的当事人。书记员要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必须在特定的场所、用“圈内人”都能明白的语言,分析和记录案件事实,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一个称职的书记员,不仅要有娴熟的速录技术,还要有用法言法语表达思想的能力。

(二)法律人有独特的理性思维方式

法律人以近乎苛刻的理性而区别于其他职业群体。虽然书记员不承担对案件判决的职责,但是书记员要记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官和法官的思维轨迹。思维的内容必须用恰当的方式表现出来。“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思考一切法律问题的逻辑线索,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书记员要有把社会活动现象转换成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三)法律人有对法治的共同信仰

如果说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人不同职责的规定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在纽带,那么对法治的信仰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在纽带。法律人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不仅是实现个人人生价值的载体,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其他群体对法律人认可的底线是法律人应该具有对法治的信仰。一个没有法治信仰的人就不具备成为法律人的精神品质。信仰的形成需要有动人心魄的精神诱因,不是通过完成某些项目和任务就能树立的。

(四)法律人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和实践传统

法律是调控社会关系的艺术。同一诉讼的迷局把相关法律人集合在一起,说着同样的语言、遵守既定的程序,角色各不相同,用同样的规则揭开迷底。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接受法律训练或训练的内容不完整的人能“配合”其他法律人把诉讼“游戏”玩到底。书记员也要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样知道情节轻微与情节显着轻微、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意义。“知识就是力量”在诉讼活动中一一应验。轻视知识的传授与忽视能力的培养其结果是同样的。书记员要有感知、认识、理解和处理这些信息的能力。

四、法律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造的一种开放式的路径

(一)借鉴本科院校可通用的成熟经验

笔者认为,下列经验可以借鉴:

1.营造宽松校园环境

高校是做学问、培养人的地方,有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才能产生出思想。思想对于高校犹如灵魂对于人一样重要。如果把高校弄得比政府部门还要紧张忙碌,那高校就不成其为高校了。

2.以科研促进教学

科研能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解决实务中的难题,增强职业能力;能给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社会声誉。在有激励机制的前提下,还要给教师创造科研的氛围,让教师有时间也有心情去搞科研。让教师挑灯夜战,以牺牲休息时间和健康为代价的做法不可取。

3.给学生更多的自主发展空间

书记官专业的毕业生能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一毕业就面临另谋出路的问题。如果对学生限制过多,学生就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在择业时就处于不利境地。另外,还有个性发展的问题。在不能实现职业教育预定目标的情况下,只好以通识教育来补救。

(二)建设具有相应职业能力的师资队伍

项目化教学模式的运用,首先要求教师具备可以指导学生的职业能力。从当前解决师资问题的措施来看,主要有:从行业中引进;从行业中聘请兼职教师;让在职教师到行业跟班学习。从效果来看,这几种办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行业中引进合适的人才不容易,目前的教师待遇还不足以吸引具备教师素质的行业人士加盟;兼职教师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对教学多数只是应付了事;至于跟班学习效果也不好:一是能去脱产学习的人数有限;二是不能真正参与到职业活动之中,职业能力的提升只是泡影。

可能的办法是,让讲授法律课程的教师相对固定,不要培养万金油式的教师,只有专才能精。对所有这些教师都提出具备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人民陪审员资格、或仲裁员资格的要求,对政法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教师而言,这个要求并不过分。有了职业资格并不意味着有了相应的职业能力,学校还应创造条件,让教师们有机会去办理或者参与办理案件,也可要求每个老师要带几个学生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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