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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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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

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侵权法以过错原则为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例外。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认定事实。世界各国对于环境侵权普遍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首先,是因为环境侵权的高科技性。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有9个,无过错责任一般都会基于替代责任,如饲养动物致害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或者基于高科技致害,如环境侵权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次,正是由于环境侵权的高科技性的特点,在此类案件中,被侵害人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往往需要很大的成本,正因为成本和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有巨大的不对等,所以不符合基本的比例原则。最后,是因为环境污染的发生常常是多种因素交互累积影响,受害者很难清楚地辨别与界定污染者的责任,加重了举证的困难。由此对于此问题,《侵权责任法》将环境侵权设定为无过错责任对于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根本不需要证明。

(二)损害事实——侵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损害是事实是构成环境侵权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也就不构成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损害事实的规定并不明确。环境侵权的客体是民事权益与环境权益,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产生的损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即可以补救的可以确定的。对于非财产损害而言,仅指肉体和精神痛苦。总的来说,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以损害后果为前提,对于无损害则无侵权这一点,与违约责任不一样,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

环境侵权更类似与民法范畴的延伸。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我国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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