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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这一规定彻底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新的政治制度在我国开始实行。新的政治制度促使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在我国发展迅速。
4、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主自由的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它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的自由、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民主精神。这些人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人民开始重视自身权利的维护,从而促进资本主义民主的进步和发展。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人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思想,这一内容的颁布使人民的私有财产得到了保护,改变了两千多年人民的命运,从而激发了人民劳动的激情。
另一方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规定了支持民族产业的发展,支持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等等,这一规定促进了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也迅速发展。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1)体现资产阶级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当时的地位相当于是宪法,其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带有强烈资本主义特性的宪法性文件,代表现为当时商人、资本家的集体意志,代表当时工薪阶级的集体利益。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制度,其以最高法的地位废除了封建帝制,明确表明了南京政府建国的合法有效性。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明确了中华民国的资本主义性质。同时,它也是通过明文规定的形式把孙中山先生的思想理论具体化的呈现出来。
(2)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颁布之初就考虑到要限制袁世凯的权利,因此在临时约法的内容中,规定了内阁制,要加大内阁参与政治的权利,在赋予内阁行政权力的同时,保留了总统制下国家元首享有的若干权力,目的是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利。
(3)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扩大参议院的权利
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仅在扩大内阁权利方面加大了对于袁世凯权利的限制,而且也扩大参议院的权利,规定了参议院具有立法权利,这一规定无疑是对袁世凯权利的重大限制。
(4)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在《中国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虽然对袁世凯的约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使得约法后来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局面,袁世凯阻止一些议员参加议会,使得议会达不到法定人数而开不了会,无法修改法律。
(5)增加“人民”一章,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从而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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