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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
2.欧洲专利局所定义的“普通技术知识”
带着类似的疑问,笔者参考了欧洲专利局关于“充分公开”的法律规定,根据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和EPO申诉委员会的判例,判断文献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普通技术知识”有以下三个原则:(1)基础手册、专着和教科书中公开的技术信息构成普通技术知识;(2)专利文献和经过全面检索获得的技术情报通常不构成普通技术知识;(3)如果技术领域比较新,由于教科书还不能提供相关技术知识,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也可能构成普通技术知识。 原则(1)与我国的公知常识的定义类似,从正面定义了什么样的技术知识属于普通技术知识,原则(2)的内容类似于我国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从反面限定了什么样的技术内容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也就是说经过全面检索的现有技术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而原则(3)是我国《专利法》中所没有的内容,可以视为对原则(2)的突破和补充。这恰好在某种程度上回答了笔者的疑问。由于新领域技术发展较快,已经被技术人员所熟知,而在形式上转变为记载在工具书或者教科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这类型的内容可以通过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的方式予以弥补。
综上分析,在现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明确定义普通技术知识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欧洲专利局的经验,“普通技术知识”的内涵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技术,包含公知常识但又不止步于公知常识,在一些发展较快的技术领域可以参考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同时为了体现该新技术领域相关内容具备普通技术知识的特点,已经广为传播,应当在文献数量上给予一定的要求。
三、对涉案申请的处理
在明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判断主体的技术水平后,再反过来看待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及的涉案申请。如果“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怎么来“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则本案公开充分,反之,则本案公开不充分。因为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必然知晓的。对于智能鼠标控制这一新领域,可以采用一定数量的专利文献来证明其是否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在CPRS中输入:(鼠标+指针)*摄像头*(智能+模拟),可以得到若干篇在本案申请日前公开了上述具体实施过程的专利文献。由此可见,“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已经在现有技术中被广泛的公开,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本案的说明书对发明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四、对专利文献中涉及普通技术知识的有关问题的探讨
在明确了普通技术知识可以不用记载在专利文献中后,笔者尝试对专利审查以及专利撰写中所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中,审查指南列出了5种可能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对于第(2)种和第(3)种情况,审查员经常困惑于是否应当进行检索,如果检索应当检索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公开不充分判断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利用普通技术知识和应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来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而实际审查中,由于审查员能力所限,不可能完全做到通过浏览申请文件即知晓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此时,可以采用各种手段补充普通技术知识,包括检索。因此,在公开不充分审查中不应当把关注点集中是否应当检索的形式上,而应当重点考虑通过检索,相关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说明书是否是清楚和能够实现的。
反过来,申请人在遇到审查员发出通知书质疑说明书部分技术特征不清楚或者没有被公开后,申请人可以递上相关的现有技术的材料予以佐证,如何看待该类证据?如同上文所分析的,应当考虑是否能够通过该材料证明相关技术手段属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如果相关文献仅能证明未公开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不能认为说明书已经公开充分,否则将降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标准。如果一份说明书仅仅公开了现有技术中没有披露的部分,所属技术领域一名普通的技术人员将该说明书付诸实施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在社会公众方面,当阅读专利文献中遇到一些感觉不明白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考虑该内容是否属于普通技术知识,可以通过阅读相关领域的文献以找到具体的实施方式,以帮助理解发明的内容。
最后,从申请人的角度,虽然专利文献中不必要求一定要普通技术知识记载在专利文献中,但为了社会公众能够更好的理解所记载的发明内容,为了更好的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应当鼓励申请人在专利文献撰写时将一些不常见的、以及最新的普通技术知识记载在专利文献中,以降低公众理解发明的难度。
总结:希望中等教育论文:浅谈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一文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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