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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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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0

尽管模拟法庭的预定目标是提高学生在司法审判中的践行能力,但该能力由其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知识的掌握这两个方面构成,能否做到二者兼顾?这是之前人们没有仔细思量过的,而实践中则经常出现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顾此失彼。我们知道,真正有质量的审判活动应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都保持均衡:诉辩双方须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获得机会均等的攻防手段,整个裁判过程公平透明,不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确认,都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且案件处理充满律师与法官对法律精神睿智的理解,特别在适用法律时所运用的逻辑定案方式以及依据人类正义、良知等观念作出的具有充分说理性的判断,都体现出人们对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懈追求。上述情形的发生无疑与模拟法庭设计上的缺陷有关,它只强调学生在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方面的训练,课程又通常被安排在诉讼法中进行,其侧重点在于巩固学生的程序法知识,这就造成学生对实体法知识的轻视,由于受教学大纲、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指导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的进展以及诉讼理论的掌握情况,并不看重学生在实体法上的能力,整个教学活动虽能达到熟悉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却导致了知识重心的位移,有相当数量的学生认识不到实体问题仍然是诉讼要解决的核心与实质,程序则是其实现的一种保障,因而无法深入分析案件的性质以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等问题,妨碍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

(二)难以吸引大多数学生对教学活动的参与   任何的教学活动都是师生间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所进行的相互作用的总和。学生的参与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价值中枢,然而,从近年来模拟法庭的实施过程来看,其并没有调动起大多数学生积极参与的意识,反而沦为只是少数人参与的虚拟游戏,这是该活动参与人数和次数矛盾的必然反映。随着我国法学院校规模不断扩大,法学教育的繁荣和法学学生人数激增,使各高校的法学授课规模往往超过百人甚至数百人,而该活动分配角色有限,仅有一部分学生有机会从中获得锻炼其他学生只能旁听,虽然他们会在活动中协助参与的同学做些辅助工作,但却没有角色体验的感受和压力,缺乏亲身体验的背景势必会影响其参与该活动的积极性和动力,故大部分学生并不想真的投入其中,而是以消磨时光的态度勉强应对。此外,每场模拟法庭从筹划、准备到开庭审判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耗时费力,涉及到学生的团队协作、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和司法文书写作等多种能力,加之受开课时数的限制,指导教师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授内容,不可能采取车轮战的方式让每个学生都轮训一遍。再则还受学生能力与个性方面的局限,由于每个人在学习、交际能力及个人生活习性上的差别,一些学生甚至根本不愿意参加此类活动,无论怎么动员,也无动于衷,在该教学中循环往复地进行这种训练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因此,教学安排与参训学生间的客观失衡状态将大为降低其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地位。

(三)形式主义色彩十分严重

1.其秀的成分要远胜于练,作为一种带有模拟性的演练活动,它不过是“以模拟的方式把间接性的法律经验作为教育资料的核心内容,在模拟课程中缺少代理真实当事人的兴奋、动力和不可预期性的活动”,因而,我国各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庭审前参与者就对法庭审理的“脚本”做了充分准备,所有的场景都已编排就位,包括绝大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要说的话都做了安排,甚至最后判决和理由都写得清清楚楚。学生所要做的无非是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一个个照着剧本念台词直至庭审结束。而对众多的学生观众而言,他们参与该活动目的也就是来看身边同学的表演,偶尔还可以嬉戏怒骂打趣一番,其娱乐性取代了学术性,根本没把模拟法庭当作一场真正的法律实践看待,这样一种先定调后找依据的剧情模式,只是让个别学生展示了自身在言词表演方面的才干,大多数人并没有从言词、证据、案件事实中得到多少法律思维能力、辩论能力和对于实体法适用方面的锻炼。不可否认,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演练活动,的确需要一定的表演性和观赏性,但这些都必须让位于它的专业性,否则就会走向其反面,受训学生一旦离开这种人为设定的场景,身入随机性较强与复杂多变的真正庭审时,是否还具有严谨的法律应变能力、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以及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这实在令人忧虑。

2.庭审外的职业技能训练处于真空,制约着参训学生的发展空间。模拟法庭教学只演练了开庭审理这一个环节,庭审外的其他重要环节则无法进行训练,而在真正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庭审外的功夫做足,是庭审时取得主动地前提,无论参与各方将要承担何种工作职责,一些基本的技能是必须具备的;如对法律进行识别与解释、诉讼证据的采集与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与人沟通等能力,倘若学生在进入职业实践后,不知道案件的前期工作如何准备,如何与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协调,如何正确地进行证据筛选,那这种缺失就会降低其训练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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