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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

编辑:sx_wangha

2014-03-30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我国法学教育历来重理论轻实践,忽视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由此造成法科学生应用能力差、难以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倾向,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其实践课程方面的训练,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因为充分尊重了参与者的主体地位,能够通过角色与视觉的转换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确实存在许多无可比拟的优势,近来已被各高校法学院系广泛采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存在某些难以克服的负面效应,必然影响其实际功效的发挥,应加以改进,本文拟对此抒就几点己见。

一、影响模拟法庭实效发挥的弊端  

“模拟法庭”一词是舶来品,又称模型法庭,最初来源于英美法中的mootcourt,通常指法学院所举办的模拟或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大多模拟上诉审。通过这种虚拟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模仿,来传授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方法,由于是一种虚拟的审理,其裁决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类教学活动中,最为普遍的情形是教师提供指导,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活动过程。让学生从不同角度切身体验对法律实务的理解和应用,从中发现问题并加深对一些较难法律基本原理和规则的掌握,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及临场应变能力。

就某种程度而言,该方式的设计初衷在于为学生提供一种在课堂讲授教学中所不能获得的多维实践空间,以虚拟审判进程中的讨论、思考及角色模拟等形式,使学生能够从自己的亲身体验中领悟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与思维方式。其特点体现在:(1)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虚拟的庭审“情景对话”吸引学生的加入,并在扮演不同角色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自我感受和思考,最终达到增强职业能力和法律价值观的目的。(2)巩固学生所学的法学知识与提高专业技能,在该活动中,经过学生的亲身操作,能够直接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在理论讲授中那些抽象的原则制度能够获得具体的展示,从而完成由概念、判断到推理的整个学习过程,为其职业素养奠定初步的基础。

正是基于模拟法庭的这些特性,自上世纪末以来,在法科学生的素质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不断招致社会各界非议的情形下,人们自然将关注点转移到该活动方式上,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院(系)校都开展了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在一些招生网站上,有的还将其称之为“开创性教学法”和“精品课程”而大加推崇,随意走进一所法律院校,我们都可以看到在模拟法庭硬件设施上的巨额投入:崭新的楼堂馆所,高标准配备先进器材;按真场实景布置的庄严氛围,其专业化标准甚至超过许多实务部门。可以说,改革法学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已越来越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从近年来模拟法庭教学的实施情况来看,虽然该方式已经在我国各法律院校获得普遍推广和运用,对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与能力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总的情况并不乐观,撇开一些表象上的光环,学生素质不仅没有因此发生根本性改变,反而带来了泛表演化和形式化的倾向,反思其中原因,主要是以下弊端所致:

(一)缺乏明确的教学定位和教学目标

从理性的视觉观察,模拟法庭目前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地位显得非常含混,其究竟是一种具有独立功能的、包含某些固定程序的教学方式?还是一种非独立的、附属于其他教学方式的辅助形式,这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各法律院校在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教材配备和评价体系等操作层面上也是形形色色,较为混乱,一些法学院系将其作为法学本科生一门必修的独立课程,并有相应学分。而有的则只设置为选修课程,根据选课情况决定取舍,还有的既不单独设课,也没有学分,只作为教学实践中的一个环节,而且,各院校迄今为止也没有整理出一套规范的辅助教材与专门的案例库,导致教学过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对学生的评价仍然采用庭审报告与心得体会的方式,缺乏统一的评定方法。定位上的模糊必然影响它的操作方式以及实效,既无章可循,又难以对其价值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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