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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社会认同的困境与管理

编辑:sx_houhong

2014-03-17

当前社会认同的困境与管理只有及时介入管理,才能提升和促进社会认同。

作为描述自身群体特性和群体意识的社会概念,社会认同通过社会地位、成员资格、阶层意识、个人交往等向度来描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个人的行为思想与社会规范或社会期待趋于一致、个人对周围社会具有信任和归属感、承认有关权威和权力的合法性,对上述自我特性具备一致性认可,那么,这个社会就具备了基本的社会认同,反之,则认为是社会认同的流失。作为一个总体性的指标,社会认同是社会安全和稳定及有效运转的润滑剂。我国 30 多年的改革开放使传统的社会认同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单位人向社会人迅速转变,生活方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思想方式的多样化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开始滋生出诸如偏见、歧视、社会排斥、群体冲突等社会问题,进而演变成多方面的认同困境。

一、社会认同困境的表现

当前,我国社会认同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 一) 社会整合复杂化

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政党的意识形态是高度重合的,政党的思想理论基本就是社会的意识形态,其他思想意识很难有成长的空间,因此执政党不需要刻意进行社会整合,群众就已经自觉地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了。其实这并不难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不允许其它任何经济形式存在,思想上任何有关“私”的理念一萌芽就会受到打击,自然也就无法产生其它意识形态,依靠党的权威和社会影响就能够较快地实现社会整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以及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加上外来文化的强势介入,非主流意识形态迅速成长。经济结构的改变催生了利益的多样化,利益多样化又导致阶层分化,而阶层分化必然产生多样化的阶层意识,体现在意识形态上就是意识形态多样化。现在,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的主要方面,但无法对社会领域实现全覆盖,这就使得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新社会阶层成员无法在现有主流意识形态中找到归属感,对执政党履行改革和治理形成功能障碍。这就要求突破、发展并创新经典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实现意识形态的转型。

“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使我国出现了大量的新兴阶层。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阶层都在寻找着属于自己的位置,阶层结构之间的矛盾已经开始出现。阶层的分化打破了传统的利益格局,新的利益格局还处在形成的过程中,有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利益冲突,这使得执政党整合社会的难度加大了。”[1]这就要求必须把握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纯洁性和包容性问题。如果我们的意识形态不纯洁,就会使核心成员对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丧失忠诚; 如果我们的意识形态包容性不足,新社会阶层成员对意识形态的支持率就必然下降。只有灵活地调整意识形态的表达方式,才能争取更多的受众。

新社会阶层对主流意识形态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它们非常在意主流意识形态对自己是否认同,这是观察一个阶层政治上是否有地位的标志。社会整合是否顺利,主要看执政党所提出的意识形态是否能得到全体社会阶层的广泛认同。我们所进行的社会整合,当然不是把全体社会群体整合进同一所有制以及同一分配方式当中,而是在保持各利益群体的相对独立性、承认差异的前提下,实现多元化的社会整合,创造出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普适性的社会利益关系,再通过意识形态来引领和反映这种关系。经厉这个过程,不可能向改革开放前那样通过强制手段和行政力量来实现,只能通过规制的办法依赖制度建设来塑造权威,这个要求使执政党的社会整合变得异常复杂。

( 二) 司法权威虚弱化

虽然我们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司法实践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司法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号召式立法、应付式普法、运动式执法、选择式司法”现象,立法为部门争利,普法走过场,执法有弹性、司法看对象,这种状况大大削弱了司法的权威,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

运动式执法已是多年难治的顽疾,老百姓对“集中整治、赶鸭子”等运动式执法反映强烈,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说,运动过后就反弹,法律法规就像一块橡皮,刚性不足,弹性有余。城管执法即是各方反映最集中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拆除违法建筑、非法营运、乱摆卖等领域,在某个特定的敏感时期,经常要“加大执法力度”。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一些执法部门却一直未真正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凡不投诉的即不处理,或仅仅在“整治周”、“整顿月”开展突击执法。由于缺乏日常的监管,所以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权威性,使违法者产生了不应有的侥幸心理、学会了打游击。一些执法部门为完成隐性执法指标而选择了执法难度低、不易引发矛盾的案子进行办理或处罚。

对于各种禁令,民众有选择地失明或者失聪,这和选择性执法有关。法律既然颁布,任何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不在严而在必行。当法律白纸黑字必然发生实际效力时,人们才会尊重法律,并且养成守法习惯,法治的社会基础才能因此形成。以打运动战的方式来实施法律,意味着法律不能常态地发挥作用,这种偶尔发作一下的法律,会导致法律逐渐失去社会规范的作用。当法律经常被闲置,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或者处罚,人们就不会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尽管国家下大力气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但是仍然有许多人不愿与侵权人对簿公堂,惧怕与司法机构发生联系。他们所顾虑的是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举证难的问题,因为当事人往往被这种事情弄得精疲力尽、劳民伤财。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并不少见,合法权利的真正实现往往遥遥无期,以至于“官了民未了、案结事不结”成了常态。这种消极放任行为也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逐渐流失。

( 三) 社会关系紧张化

社会诚信资源匮乏,人与人之间“信任感”缺失,以邻为壑,这是当前社会关系紧张的突出表现。互不信任是最具传染性的社会心态,患者置疑医生的仁心,消费者怀疑经营者的商德,群众不把干部的承诺当真,官员往往疑虑百姓的理智,穷人只信为富不仁,富人担忧穷必生乱,施援者时刻提防讹诈,受助者也怕误入陷阱。互不信任,使得社会可以共同分享的价值屈指可数。互信不存,必生冷漠。如果说工业化过程破坏了自然的植被,那么,市场化的过程则破坏了社会的植被。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程度可谓触目惊心。其实,这种代价不一定是市场化过程必然要经历的,倘若我们在市场化过程中能够完善制度,建立规则,则情况不会象现在这么糟糕。由于罔顾规则、藐视制度,不仅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妨碍社会进步。社会领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等现象屡禁不止,人们对“假鞋”、“假药”、“假唱”、“假文物”等现象深恶痛绝。这些现象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关系紧张化,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 劣币驱逐良币,使诚实的人放弃诚实; 今天是受害者,明天是加害者; 为了少承受风险,自己就要成为第一个出手的人; 道德逸出到社会现实之外,社会关系沦为丛林法则弱肉强食。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尤以干群关系、警民关系、医患关系的互信破裂为甚。三公( 公权力、公益性、公众关注度高) 领域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不能公正的履行职责,就是对社会信任的摧残。以干群关系为例,基层群众对干部的形式主义作风深恶痛绝,群众对干部的认同度越来越低,干群关系出现裂痕,干部不是真心维护群众利益,群众不认可干部的工作作风。“农民对基层干部特别是组织的不信任,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家的社会控制和动员能力下降。”[2]长此下去,会伤及社会认同的基础,进一步损害干群关系,危及执政党的执政安全。今天的群众工作,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群众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权利诉求不断增加。能否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取决于干部是否能调整自己的立场,真心实意地“对人民负责”。

城市化的窄空间、信息化的快节奏为社会关系的紧张化提供了外部环境。当今,世界所有地区都正在一步步地走向城市化,中国不也例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列茨认为,新世纪对中国来讲有三大挑战,居于首位的是中国的城市化。21 世纪,中国城市化不仅仅决定着 6. 6 亿城市居民的安居乐业,更是一个决定着中国几亿农民最终命运的重大问题。因为城市化是减少农民的过程,也是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据预测,到2050 年,中国城市人口总量将达到 10 - 11 亿,也就是说,从现在起,中国每年将有 1200 万农民转化为城市人口。城市化的过程就是新移入城市居民和原城市居民共享城市资源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社会关系紧张的问题。工作压力加大致使家庭关系紧张,融入过程的生存竞争致使就业关系紧张,强资本弱劳动致使劳资关系紧张,富裕阶层的社会责任感缺失致使贫富关系紧张,市场规则不彰、特权阶层嚣张则共同促成人际关系的全面紧张化,当前的“仇富”、“仇官”、“仇垄断”现象即是社会关系紧张化的直接反映。社会关系紧张,就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使简单社会问题复杂化,会提高社会交易成本,最终将人人受损。

( 四) 社会焦虑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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