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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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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继承 郑州论文 开题报告

Ⅰ.选题简况

Ⅰ-1 拟定论文题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Ⅰ-2 论文性质

□基础理论研究 ; □应用基础研究 ; □应用技术研究

Ⅰ-3 与导师目前研究课题的关系

□其中一部分; □没有关系

Ⅱ.选题依据

Ⅱ-1 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股权继承是指公司股东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时 ,由其合法继承人依照继承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基于公司类型不同 ,股权继承界分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两种类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 ,其赖以存在的根基是资本信用 ,因此 ,该类公司股权继承与一般类型财产无异。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之间的一种公司形态 ,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特征决定了有限责任股权继承必然有别于股份公司股权继承和普通类型财产继承。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为视角 , 通过新《公司法》第 76 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一个简单的条文不能够妥善地处理好现实中所有股权继承的问题,笔者认真阅读了众多关于股权继承的文献,反对股权继承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一是股权的性质问题,即认为股权或者股权中的共益权是人身权,具有不可继承的特点,故股权或股权中的共益权不可继承,二是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问题,即认为由于有限公司的强调股东之间的信赖,故股权的继承必须取得股东的同意以维护有限公司的稳定。通过比较《继承法》继承的构成要件与《公司法》股权继承的构成要件的冲突与矛盾,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要处理好《公司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我国有关学者在探讨股权继承问题时,对股权继承客体的认识并不一致,这源于个体认识差异与法律概念的混淆。根据继承制度,继承之客体需满足一定的要求。股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它的财产性、非人身专属性、可转让性表明股权符合继承客体之要求。股权不同于一般遗产,故对股权继承的研究离不开对继承主体的研究。股权继承主体有三种确定方式,即法定继承确定、遗嘱继承确定、公司章程确定。股权继承还面临着特殊继承主体的股权继承问题,公司实务中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 股权作为公司制度的产物,与此相适应,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上赋予公司章程自治权,允许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实务中,股权继承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继承人股权继承权的限制和被继承股权分割的限制。指出了《公司法》76条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对域外股权继承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 ,深入探讨我国现行股权继承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 ,以期对我国公司立法有所裨益。

Ⅱ-2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股权继承问题历来是各国公司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同时也一直是我国学者争论的一个热点,形成了众多的学说。其中关于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又形成了否定说与肯定说的观点,否定说的几种代表性观点包括:(1)认为股东的资格乃是一种身份,属于人身权的一种,人身权不能像财产权一样由继承人继承,股东死亡,人身权消失。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有学者认为继承人若要成为股东,就要依据原《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现《公司法》中的72条),采取与股权转让相同的措施,才能获取相应的股东资格,如马强在其《死亡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归属问题研究》的论文中持该种观点。(2)章光圆在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继承与遗赠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指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出资己不再是股权的表现形式,仅仅是一种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出资证明书),遗留的出资与其生前所享有的股权之间已经没有联系,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股权已经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既然原股东已经死亡,丧失股东身份,也就不存在先继承股权进而继承股东身份的问题了,所以继承出资并不必然取得股东资格,只有在不破坏公司人合性的基础上限制性的进行股东资格继承,进而建议,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应经其余股东全体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3)王保树在其主编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一书中所持有的观点认为一方面应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另一方面也应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特征,所以在股权继承发生时,股东可以提出反对意见,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不能成为公司股东;股东持反对意见的,按本法规定的股权转让规则办理,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肯定说的代表性观点包有:(1)江平、孔祥俊在《论股权》一文中指出股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以股权的转让或继承等为发生依据,此时股权已经存在,不存在股权的创设问题,唯有股权转让而己。只是股权买卖为最普遍的股权转让形式,但不能否认因继承而引起的股权转让。(2)张玉敏在其《继承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持有的观点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可以继承,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的法律地位也可以继承,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继承。(3)金疆在其《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股权是一种不同于物权、债权的新型权利,股份是股权的客体,股权因股份而产生,股东乃股权的权利主体,股东资格不是基于股权而产生,而是与股权同时产生,是同一出资行为的两个结果。同一出资行为同时产生股权和股东资格,所以股份的继承既是股权的继承,也是股东地位的继承,因而不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国内有关于股权继承的一些论文主要有:倪建双的《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他主要从股权继承导致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角度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因股权继承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消极影响;黄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继承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他主要从公司法和继承法两个角度出发,强调股权继承过程中应该加强两部法律规范的协调,同时建议采取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完善股权继承制度;王跃龙的《股权继承之分析》一文(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的核心部分在于讨论在因股权继承导致公司、继承人、股东利益受损时的司法救济措施。从目前的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出,目前理论界对股权继承问题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他们分别从不同的度阐述了对股权继承问题的不同理解,但与此同时对于股权继承问题的观点分歧也较大,尤其是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形成了众多学说。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不同学者研究的角度不同,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有关股权继承的法规,使得理论研究难以深入。虽然新修定的公司法肯定了股资格继承制度,但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得十分抽象,对许多方面的考虑不够周全,欠缺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自己对股权继承问题的一些理解并结合其他的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一定的理论探讨。

Ⅲ.选题材料收集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7

[2]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199

[3]马强.已故股东的股份归属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07,(2):44-46

[4]王利明.论股份制企业的二重结构.中国法学,1989,(3),24

[5]王跃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析:[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

[6]江平,孔详俊.论股权.中国法学,1994,(2):12

[7]石少侠.公司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32

[8]赵旭东.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84

[9]黄冰.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郑州:郑州大学,2006,5-6

[10]刘向林.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丧失的救济.商业经济研究,2008,(6):46-47

[11]赵东济.论大陆公司法上有关有限责任公司之概念与特性.东吴大学法律学报,2008,(7):12-13 [12]王义松.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视野中的股东理论与实证分析.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3

[13]刘方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与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延安大学政法学院学报,2005,(5):4-5

[14]孙有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法大评论.2004,(2):12

[15]章光圆.出资继承中股东资格取得问题再思考一兼评新修订《公司法》76条.

宁德师专学报,2006,(3):2卜22

[16]王魂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自由继承的理论基础.法学,2005,(4):23—24

[17]赵万一,吴民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条件.法学论坛,2004,(11):10—11

[18]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北京:三联书社,2000.10.43-44

[19]Robert W Hamilton.The Law of Coporati019.New York:West Group Press,5th edition,2005,57

[20]周友苏.新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0

[21]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0

[22]周志轶.继承股东资格法律问题研究一分析《公司法》第76条.探索与争鸣

理论,2007,(3):2卜22

[23]D Hanks.Modern Company Law for a Competitire Economy.Journal ofCompany Law Review.2002,(3),67

[24] Paul Davies,Gower.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London:Sweet&Maxwell Ltd,2003,158

[25]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4—106

[26]Harry,Henn Alexander. Law of Corporations.Cambridge:Cambridge Press,2001,909

[27]徐孟洲.信托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8

[28]张澎.公司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中的作用.法律适用,2008,(14):30

[29]倪建双.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对外经贸大学,2006,14

[30] Ei senberg.Corporate Law and Bel ief—System.Warrenton:Columbia Press,1999,205

[31]刘英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问题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5): 20

[32]施天涛.商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0-1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