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0-08
证券市场中交易对象的虚拟化和交易双方的非对称性,决定了信息的重要性。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会计信息监管成本效益。
信息的无形性和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得仅凭市场机制难以实现供需均衡,为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油然而生。证券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供需矛盾,提高了信息在决策中的价值和市场的运行效率,鉴于政府监管也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负作用,其监管效益也不断地受到人们的质疑。本文借助于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评价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并探寻政府监管的合理区间。
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以20世纪30年代为转折点,在此之前主要是行业自律组织实施的分散监管。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催生了政府监管模式的产生,并得到迅速推广。政府监管为快速恢复经济、提高信息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受到了一定的非议。斯蒂格勒(Stigler,1964)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给投资者带来实际利益;本斯顿(Benston,1969,1973)的实证研究表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披露规定对投资者不具有明显的价值,也没有对交易的证券产生可以测量到的正面影响。
信息披露的成本是不容忽视的,它主要包括编制详细财务报告的直接成本、向竞争对手泄漏有价值信息的成本、证券销售上的延误成本、投资者相信误导信息的成本等。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 Meckling,1976)也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无意于投资者收益的增加。周(Chow,1983)的研究表明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增加了企业的个别成本和社会成本,而几乎不存在有益的证据。瓦茨和齐默尔曼(Watts & Zimmerman,1986)认为信息管制不仅直接耗费资源,还会影响企业的投资、生产以及融资等方面的决策,而且这种影响不一定改善帕累托法则意义上的福利。
罗斯(Ross, 1979)对金融市场上信息披露立法的成本收益进行了研究,认为信息管制的收益主要体现在有效性和公平提升两个方面,管制成本主要包括立法对市场的经济冲击存在着直接成本、贯彻这种立法存在的间接成本。伊斯特布鲁克和费雪(Easterbrook & Fischel,1985)将证券管制的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信息的编纂、散发、诉讼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成本,也包括参与披露过程的当事人在时间上的机会成本,以及打印与邮寄披露文件和披露规则的费用;间接成本主要是披露导致企业放弃本可以经营的盈利项目的损失和信息噪音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不便;其研究结论认为没有满意的数据表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规是有益的。
标签:成本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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