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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8
建立独立的监管体系有两种基本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借助公司法的力量或通过新的立法途径;二是以会计职业团体的现有职责为基础的非立法途径。根据1989年公司法第46条,国务大臣可以要求建立一个法人团体来执行其对公司审计师(即从事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能。虽然这样做有可能对建立独立于会计职业的监管体系产生影响,但监管范围仅限于公司审计师,无法实现对整个会计职业进行监管的承诺。通过立法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这一途径将使法定监管扩展到更为广泛的领域,如税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但是,通过立法途径对会计职业进行监管,将在很大程度上否定行业自律,容易引起会计职业团体的强烈不满。为了回应政府提出的改革意见,1998年3月,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的建议。英国贸工部认可了这种方式,并在1998年11月公布了“会计职业独立的监管体系”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包括5个方面:(1)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会(The Foundation),资金来源于会计职业团体。该委员会负责任命复核委员会(The Review Board)、审计实务委员会(Auditing Practice Board)、调查和惩戒委员会(Investigation and Discipline Board)。政府在1998年9月声明中认为,基金会同样有权任命道德准则委员会(Ethics Standards Board);(2)成立一个由非执业会计师占多数的复核委员会,以保证其独立性和促进外界对监管体系的参与。该委员会负责处理调查和惩戒委员会管辖范围之外的投诉、案件调查和惩戒事项。(3)改造审计委员会,其成员由基金会任命,包括“很大一部分独立于审计职业的成员”。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4)成立一个道德准则委员会,其成员至少60%独立于会计职业界。该委员会负责制定道德准则。(5)成立一个调查和惩戒委员会,成员至少60%独立于会计职业界。该委员会负责查处重大违规案件。
英国贸工部基本上采纳了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受到了会计职业团体的欢迎。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监管体系正呼之欲出,这是英国对其高度自律的会计职业进行的重大改革。
美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
与英国的情况不同,美国对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要求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并非由会计职业团体直接负责。事实上,美国第一个会计职业团体——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ublic Accountants)最早期的活动之一,就是设法在纽约州获得法律认可。其活动结果是,纽约州于1896年通过一项提案——《对公共会计师职业的监管》,这是美国第一部关于会计职业监管的成文法。该法律规定,1890年1月1日之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免于注册会计师考试,之后需参加考试方能取得执业资格。
在纽约州立法后,其他各州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各州颁发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受到普遍欢迎,这表明官方对会计职业进行了监督和控制,从而增加了社会公众对该职业的信赖,而注册会计师的“注册”(Certified)二字也体现了官方的承认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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