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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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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8

三、从法律角度出发,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体系。中国现行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乏协调性,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尚欠健全,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未能得到充分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是落实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保证。

(二)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新机制。由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处理注册会计师执业中给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案件时,不应简单地套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和程序,而应当考虑建立起一套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性的法律法规,及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特色的新机制,包括成立专门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受理机构、注册会计师责任鉴定专家机构和裁决委员会以及相关的工作程序等。

(三)加快《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1994年《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后,新颁布的大量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司法解释。相比之下,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一些规定已经滞后,应当考虑如下几方面的修订:

1.明确构成注册会计师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以及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认定侵权行为时,必须具备损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等4项构成要件。可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无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然而,遗憾的是独立审计准则并未被纳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因此,应当以《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为契机,提升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2.应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对致害注册会计师的追偿制度。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未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应对致害注册会计师行使追偿权。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现行的运作机制看,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注册会计师负责制,注册会计师编制的报告要经过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主任注册会计师的复核、签章,即实行的是“三级复核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受追偿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是具体完成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实施“三级复核”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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