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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CPA考试经济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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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3

三、股票上市与交易

一是股票交易限制。(1)公司法上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等。(2)证券法上的限制: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股票上市条件。主要掌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一是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特别注意掌握如下要求:(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发行股票条件和发行普通债券的条件外,还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年的利息;(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公司除外;(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三是公司债券的交易。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五、上市公司收购

一是收购目的。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N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收购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上述一致行动人可归纳为5类:彼此有控制、共同被控制或参股关系的主体之间,如上述(1)(2)(4);公司负责人兼职的公司之间,如上述(3);有融资、合伙、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如上述(5)(6);自然人在收购者公司中有任职、持股、或者近亲属任职等关系并且共同持有同意上士公司股份的,上述(7)(8)(9)(10)(11);其他。

三是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1)收购人持股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持股收购人持股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都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四是上市公司收购方式。(1)要约收购。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按照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2)协议收购。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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