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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重组中负商誉的认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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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


  三、国际上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有关负商誉的规定是:负商誉应按比例冲减购入企业的可辨认的长期非货币性资产,但递延所得税资产、通过销售被处置的资产及与养老金有关的资产除外,如果资产已冲减至零,则剩余的金额应确认为非常利得。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RS)征求意见稿第三号《企业合并》,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就放弃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原先要求的处理方法,即“将负商誉按比例冲减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后的剩余金额,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分期摊销”。该征求意见稿在第55段要求,负商誉在消除了资产和负债评估错误的影响后,任何保留余额直接确认为损益,即要求“只要其公允价值能可靠地加以计量”。
  2008年,IASB和FASB合作推出的企业合并准则中有关负商誉的处理,双方取长补短并达成一致,“购并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的100%计量,廉价购买产生的利得确认为收益”;被合并企业的或有负债,确认条件是: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符合负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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