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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舞弊审计准则异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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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三)制定部门

  美国审计行业一直都是采用的行业自律模式,审计准则,包括舞弊审计准则一直都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并颁布。但是,由于在安然和世通等案件中,审计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怀疑,特别是《萨班斯法案》实施后,美国审计准则的制定不再是完全的行业自律模式,而是以政府监督下的独立监管为主的模式。这表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逐步失去了审计准则的制定权。

  我国的审计准则(包括舞弊审计准则)是由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由财政部颁布的。因此我国的审计准则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但是由于需财政部审批,在内容上增加修改程序较多,耗时较长,在操作性和动态更新方面较差。

三、中美舞弊审计原则

  (一)职业怀疑原则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用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中的职业怀疑态度是指要求审计人员克服自身对于客户的信任和对于以往和该客户合作经验的依赖,以怀疑的态度完成整个审计过程。

  我国舞弊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依赖以往审计中对管理层、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我国的职业怀疑虽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是也强调了注册会计师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即强调了审计的固有局限,只有存在相反理由的情况下才认为文件记录不是真品。

  (二)风险导向审计原则

  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是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的审计,称为风险导向审计方法。

  最初的审计风险模型表述为: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风险模型表述为:审计风险(AR)=重大错报风险(MR)×检查风险(DR)。审计风险模型的出现,从理论上既解决了注册会计师以制度为基础采用抽样审计的随意性,又解决了审计资源的分配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资源分配到最容易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误的领域。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对风险的重视程度更大一些,关于审计风险的介绍更详细,而我国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对风险的重视程度更少一些,介绍的不如美国审计准则完全。但是,这并不表明我国对舞弊的风险没有清醒的认识,而是因为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制定准则必须依据国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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