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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舞弊审计准则异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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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四、中美审计师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般分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美国的审计准则没有刻意的强调审计的固有限制,这是因为美国的会计与审计准则相对成熟,会计与审计人员职业素质高一些,而且美国的审计界面临着比我国更大的社会公众压力。我国在独立准则第1141号中虽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关于舞弊审计的责任,但是它又强调了审计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审计风险降低至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事实上,这种情况是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一致的,我国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尚需完善,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而且我国处于改革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舞弊不可避免,审计风险较高。

五、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对审计师的期望越来越高,我国舞弊审计准则不断借鉴美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优点,在指导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准则中也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它并没有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舞弊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就能完全免于责任,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陷入了一种迷茫的境地。我国最新舞弊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注册会计师不仅应该具备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各种相关法律,而且必须能够综合运用管理学、金融学、信息技术等综合分析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情况,与之相对应,我国注册会计师素质仍有待提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审计效率甚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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