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9-11
安然等财务丑闻爆发之后,人们就开始反思:现有制度安排在什么地方失效?为什么现有的制度安排不能有效预防安然等事件的发生?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准则导向的关系研究。
由于安然事件的直接表象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问题,因此美国的会计准则受到各种批评。2002年7月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责成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研究四个问题:美国现有准则中已经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原则导向?从规则导向的财务报告系统过渡到原则导向需要多长时间?采用原则导向的可行性和可能的方法,对采纳原则导向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
2003年7月,SEC向国会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体系的研究》,该报告就2002年萨班斯法案第108节第4条所提出的要求美国财务报告体系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
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在目前的文献中没有精确和权威的定义。大致来说,所谓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是指除了给出某一对象、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到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在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运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为了对具体规则予以说明,准则中还包括大量的解释和执行指南。例外、解释和执行指南是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显著特点。对于什么是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SEC的《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体系的研究》报告中作了相应的描述:不存在或者是只有极少的例外;运用资产负债观进行确认和计量;没有所谓的“界线检验”和“启动机制”;仅有少量的补充指南。
2002年提出规则导向概念后,人们开始指责美国会计准则是“规则导向”的。如果准则过多就是规则导向的话,美国准则的“规则导向”是由于那些受准则约束和影响的对象要求的结果:公司需要具体的准则,以减少交易安排的不确定性;审计师需要具体的准则,可减少与客户之间的分歧并在诉讼中自我保护;证券管制者需要具体的准则,因为通常具体的准则更容易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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