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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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务会计的概念
最初的法务会计产生于美国大量内部股票舞弊案、储蓄信贷丑闻和财务欺诈等具体案件中,这些强烈需求使法务会计应运而生。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诸多的经济案件使得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渐增,法务会计逐渐在中国发展起来。在探索与研究法务会计理论体系进程中,盖地[1]分别从实务和学科两个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从实务的角度体现了其基础、准绳、依据和对象,从学科的角度来讲则是一门综合了会计、审计、法学等学科的边缘性学科。李若山[2]把法务会计定义为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法务会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法律支持与舞弊审计。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主要运用审计方法、调查技术等,查阅与分析会计资料,对会计资料做出鉴证以为涉及经济事项的法律事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的一项服务。
二、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和联系
法务会计源于财务会计,又不同于财务会计,它更类似于审计[3]。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均要运用到会计的理论知识,同时又有诸多的不同。其一,用途不同。法务会计为法律事项中涉及会计业务和问题的诉讼程序提供证据支持服务的;财务会计是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信息,为其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提供支持;其二,方法和程序不同。法务会计尚无完整的系统方法,它可以应用统计学的、证据学、审计学等等许多学科的方法,但财务会计拥有系统的会计程序方法,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程序;其三,服务对象不同。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诉讼实践中的司法人员、律师、当事人。而财务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税务部门、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3];其四,工作性质不同法务会计属于法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而财务会计属于经济管理活动。其五,主体不一样。法务会计的主体一般是受托的外部的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的主体是单位内部的会计部门。
三、理论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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