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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问题浅析

编辑:sx_houhong

2014-05-16

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问题,本文旨在对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应用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现状

目前我国已发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有21个在不同程度上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最集中的是以下7个准则,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09年上市公司中共有3430项业务涉及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采用。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应用公允价值应用情况对比分析及2009年上市公司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表1所示。

二、公允价值在上市公司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确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由于我国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及相关指引内容的缺失,企业所选择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引入公允价值的过程中,我国也充分考虑了公允价值应用的三个级次,即:一是资产或负债等存在活跃市场的,活跃市场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二是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使用的价格或参照是指和那个相同或相似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等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三是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是很发达,公允价值的获得是相当困难的。如2009年沪深两市365家上市公司发生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这些公司在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上,有23家以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67家以评估价值或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4家以购买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还有271家公司未具体指明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占总合并业务量的73.97%,致使其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合理性无法判断。并且,那些以账面价值为依据所确定的公允价值其合理性也值得怀疑。又如26家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上市公司,有13家主要依据房地产评估的评估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可靠性相对较高。其余企业有的采用房地产经纪公司调查报告为依据计量,有的由企业自己估价计量,方法各异,有的企业甚至照搬准则原话。

(二)公允价值的应用过于谨慎

准则中的“谨慎使用”基本上变成了“不使用”。如投资性房地产,2007年沪深两市1570家上市公司中,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达630家之多,只有18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足3%。到了2008年,公允价值仍受上市公司冷遇,650家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中(深沪两市共1624家),只新增了4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2009年,772家上市公司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但只有26家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占比例仅为3.36%。2007年,630家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分布于全国30个城市,其中仅广东、北京、上海三个城市就占据234家。而这三个房地产活跃的大型城市,却仅有3.4%的公司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显然,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应用现状,与房地产市场的客观情况严重不符。

三、公允价值应用出现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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