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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三、财政资金的税务处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进行了细致的论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们得知不被划分到该项资金中的款项要切实的符合如下的两个规定。其一是应该是相关的国家机构拨付的费用,其二是应该对划分到管控中的机构组织等拨付资金。结合有关的要求得知,单位获取的该项资金假如是国家以单位的所有人的身份来投入的话,此时该项资金并不用并到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返还,并不被划分到如上的区域之中。别的资金不被算到不征税收入,不管这个资金在会计中怎样的设置,都要放到单位所得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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