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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为实现合并报表的目标,必须研究合并报表的构成要素理论与质量标准理论。合并报表的合法使用者的需要是规定合并报表构成要素理论与质量标准理论的基础力量,此外,它们还受到会计计量技术、报告技术、阅读习惯等因素的约束。
关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主要关心什么,学术界历经了资产负债表中心论、收益表中心论与现金流量表中心论之争。在15世纪以前,企业的经济活动简单,人们主要关注企业财产的保护性价值,财务报表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甚至只存在资产负债表。15世纪以后至20世纪70年代,人们发现,对企业利益集团的利益的保障总是直接取决于企业的生产能力,或称盈利能力,“收益表告诉我们的是某个时期的经营成果,而资产负债表告诉我们的则是可供将来使用的剩余资源”(A.C.Littleton,1958),于是,收益表中心论便位于主流地位。20世纪70年代以后,FASB展开了对财务报表目标的系统研究,认为财务报表信息应能“帮助投资者、信贷者以及其他人士去估量企业期望的的净现金流入量的数额、时间和偶然性”(FASB,1978), 这一观点,后来被实证研究者所证实,从而,逐渐地迎来了现金流量表中心论的新时代。在今天,由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构成的合并报表,正在被大量的、日益增多的表外信息所补充、完善。
合并报表信息的质量标准理论,是关于判别合并报表信息的质量是否合格的理论,也就是细化“决策有用信息”的一般规范。在此,应注意: (1)合并报表信息的质量标准象个别财务报表信息的质量标准一样,是一个由投资决策有用性、经济控制有用性与考评业绩有用性共同组成的体系。投资决策有用性主要是面向未来的质量标准;而经济控制决策有用性既包括企业经营控制决策有用性又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决策有用性,既要面向过去、现在,又要面向未来;考评业绩有用性的本身,主要是面向过去。在单一计量模式下,此三者不可能总是协调一致。过去,我们只从投资决策有用性出发,过分强调了相关性与可信性的互斥关系,而几乎没有考虑它们的平行关系,事实上,即使在投资决策有用性这一层面上,依照适应万物的“惯性定律”,没有可信性也就无所谓相关性。 (2)针对合并报表的特点来构建。合并报表虽然也是一种财务报表,但它反映的对象是不同于单个企业的经济主体――集团;合并报表信息的质量标准是用来评判合并报表信息的质量是否合格的,而不是用来评判会计工作的各环节的质量的。因此,合并报表信息的基本质量标准应包括:相关性、可信性、重要性与可理解性;辅助性质量标准是可比性与一贯性。 (3) 服务于控制者决策的需要, 是合并报表的根本,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服务于国家的利益,包括维护国家在集团中作为大股东的经济利益(如,保全国家资本不受侵害,增加国家资本的增值能力等),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有用信息,在这里,我们还做得很不够。
(三)
合并报表的应用理论,是有关编报合并报表的范围、前提与程序的一般概括。所有这些都必须有效地陈述控制者正常发挥控制力的经济过程与结果,使合并报表成为反映正常情况下的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利益主体之交易及其结果的信息系统。
依照这样的观念,被控制,只是被控制者的财务报表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处在非正常情况下的――关停并转的、正在清理整顿的、已宣告破产的、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的、资金调度受到长期的严格限制的、控制者只打算短期拥有的――被控制者的财务报表,常不被纳入到合并报表的范围。
必须将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个被控制者与控制者视为一个整体,是编制合并报表的技术前提,即:必须消除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主体(以下简称为“合并主体”)之间发生的一切交易(以下简称为“内部交易”)在个别报表上的表现。首先,需以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为标准统一合并主体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在此,需遵循重要性原则,统一诸如资产与收入的确认、计量等重要的会计政策,对其他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可不强求一致,会计期间的统一也只是相对的。其次,需要按权益法核算控制者对被控制者的权益性资本投资。这样,既可以正确地反映控制者与被控制者的交互影响,也是实施“抵销”程序必备的条件。此外,被控制者需提供充分的有关资料,没有这些资料,便无法实施必需的调整与抵销程序。
编报合并报表,一般要历经“调整”、“抵销”与“合计”程序。“调整”的目的在于统一合并主体所采用的计量基础、会计期间与重要的会计政策。“抵销”的目的在于消除那些反映在合并主体个别报表上但属于内部交易的表现。在“抵销”程序中编制的抵销分录,只是一种示意分录,并不入账;其应借应贷的方向与内部交易各方记录该交易时的方向相反,应借应贷金额是各该内部交易在个别报表上的结果;应以独立项目“少数股权”与“少数股东损益”分别反映少数股东在子公司中的股东权益与应分享(分担)的净损益,应全部抵销子公司的本年净损益分配数。
就我国合并报表应用理论而言,主要的课题是:合并报表应如何为“抓大放小”服务;应否确认与报告合并商誉;如何解决折算外币报表的现行汇率法与合并报表的母公司理论的内在矛盾;在抵销内部购销时应否区分顺销(Downstream Sale)与逆销(Upstream Sale)等。
在我国大多数企业集团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占绝对优势,为“抓大放小”服务,是合并报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应在合并报表的表外注释中揭示各合并主体的:国有股权的总数、结构与收益分享情况;为改善生态环境与职工生产生活环境所作的贡献:执行职工后续教育的成绩与计划;养老金与住房公积金的计提与应用情况;执行设备更新与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成效;民主理财的实施情况; 税金总额、 结构、应交数与实交数等。
关于应否确认合并商誉,《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征求意见稿认为,应作为一项母公司“长期投资”的调整项目,并与抵销内部债券时的差价一并在“合并价差”中反映②。我认为,这种作法欠妥,主要的原因是:第一,商誉是能为特定主体带来未来超额利润的经济资源, 它只能归属于该主体的所有者, 而不会与债权人共享。从本源上说,债权人的利息收入是一种社会平均收益,并不受负债企业盈利多少的影响,抵销内部债券时的差价,主要是由于债券发行日与购置日在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上的差别而引起的,在本质上是一种利息,可见,抵销内部股权性交易时形成的价差(本文称为合并商誉)与抵销内部债券交易形成的价差(实为债券赎回损益),并不同质。第二,事实上,只有创立合并与吸收合并时的权益性资本投资成本与被投资者所有者效益的股权投资者份额的公平市价之差异(外购商誉),才归属于权益性资本投资者,而创立合并与吸收合并不会引起合并报表问题③;能带来合并报表问题的控制合并,并不能为投资者本体带来合并商誉,在本源上,合并商誉属于被投资企业,但因控制合并,投资者获得了分享这种未来超额收益的权利,应在控制合并发生日,确认被投资者的而不是投资者的合并商誉,这是对业已存在的事实上的确认,并将通过被投资者的个别报表而反映在合并报表上,这样,投资者本来就不应在自己的账上确认合并商誉,当然,也就不会出现象“征求意见稿之说明”所说的:在投资时确认商誉,“既不符合投资按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的惯例,也使得母公司同一投资分别在长期投资与无形资产两类资产中反映”;《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征求意见稿割裂了控制合并与合并报表的内在联系。第三,依照配比原则,对合并商誉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而对债券赎回损益,无论应用“面值理论”还是“代理理论”都得一次计入债券赎回发生当期的损益④。
笔者以为:(1)对合并商誉, 宜在控制发生日, 在子公司的账上确认属于母公司的那部分商誉,借记“无形资产――商誉”,贷记“资本公积”,并在以后的经营期内,系统地摊销它,这样,使合并商誉通过子公司的报表,再反映在合并报表上;(2)对债券赎回损益,应根据“代理理论”,将其作为一项合并损益项目列示在购得内部债券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上。
标签:会计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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