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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本文讲述了关于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论文摘要】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监控系统,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监控着国家治理的执行系统,其本质是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免疫系统”。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阐述了我国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功能、取得的成效及展望。
【论文关键词】国家审计;依法治国;国家治理
一、国家审计
(一)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
所谓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实施审计监督是确保国家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目前,全球共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纵观全球,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立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国会等立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立法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美国、英国、俄罗斯、葡萄牙、奥地利、卢森堡、挪威、芬兰、波兰、丹麦、埃及、以色列、科威特、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二是行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等行政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国。三是司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有限的司法职权,如法国、巴西、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四是财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士等国。五是独立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单独设置,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向国家元首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元首负责将审计情况报告国会,如德国、日本、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等国。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属于行政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级别为正部级,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行政首长为审计长,级别为正部长级。此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相继成立。
(三)国家审计的总体态势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国家审计呈现出以下总体态势:
一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财政审计大格局初现端倪。二是围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改进企业审计方法,实施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三是适应反腐倡廉需要,建立并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四是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行业同步审计,不断深化民生、投资等各项专业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上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除外)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临时事项。五是积极构建审计信息化环境,建立并完善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经济责任等联网审计信息系统。六是建设并维护国家审计监督法治体系,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覆盖面,提升审计公开的层级,加强审计执法的力度,拓展审计结果运用的广度和深度。七是开展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内部管理,努力营造优质的审计环境。八是积极宣传审计成果,参与社会审计管理,服务并指导行业内部审计。
(四)国家审计的对象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类单位的财务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五)国家审计的主要特征
我国国家审计的主要特征即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国家审计属于法定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协助执行。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征包括:
1.独立性
一是组织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表明: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设置,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二是人员独立。审计署审计长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及调动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三是工作独立。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不直接参与国家日常经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独立编制审计方案,独立取证,独立评价,独立出具审计报告,独立下达审计决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经济独立。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同时,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拥有检查权及行政处理权。
2.强制性
一是地位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是立项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立项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据单位的职能级次、资金性质等,运用统计抽样原理,参考上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等的委托或授权,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各方的干涉。
三是权限强制。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式方法的运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是处理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结论和下达的审计决定必须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国家审计机关还有义务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等执法执纪部门。上述部门、单位及个人必须主动地、自觉地履行或协助履行,否则国家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执行。
五是监督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均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国家审计机关还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接受国家和人民的监督。
3.权威性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这就保证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稳定性,确立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具体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规定为法定依据的。
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国家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还可以对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统计、物价等专业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不仅可以监督微观层面,而且可以监督宏观层面。由于国家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职责,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关联,居于客观公正的独立地位,其监督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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