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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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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一)提供诉讼支持的法务会计人员

诉讼支持业务主要是与诉讼程序相关联,一般指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经济纠纷,在其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专业人员。法务会计提供会计证据诉讼支持的基本内容按照行为的类型可分为三类:收集涉案会计事件的支持证据,对涉案事件的损失进行会计计量,帮助并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同时,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支持业务中,可以为律师提供会计技术分析和认定上的支持,也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言,他们不仅在法庭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将其作用延伸到法庭之外,因此,从某种定义上讲,法务会计人员在涉及专业知识的诉讼案件总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会计证据支持的作用,体现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中,主要反映在诉辩技巧、发现程序、审判、判决、上诉等五个环节。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当舞弊与欺诈行为被揭露的时候,最直接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使舞弊与欺诈的受害人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不管是对于律师、当事人还是司法机构面对舞弊和欺诈都有一个瓶颈——会计专业知识的匮乏,而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从根本上看,其目的均是解决纠纷、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惩治不法行为。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有效的衔接了司法和会计的沟壑,为维护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安然事件中,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对于整个安然事件的诉讼过程与争端的解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实施会计判断(调查)的法务会计人员

现代经济生活中会计判断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会计业务涉及到经济纠纷,这些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在不同的人或不同当事主体所产生的理解分歧和判断差别是经常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调或基本一致的结论,这时候当事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就可以委托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判断分析,并出具专业判断结论报告。特别是在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下,公允价值被更大范围的应用,会计判断在会计业务中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程序,各个主体对于会计判断的理解分歧就更多的出现,当这种分歧上升到经济纠纷,就需要有一个客观公正的、专业的第三方对这一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判断,这也应该是法务会计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会计判断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即会计事件中会计资料本身有效性的专业判断;会计事件中会计内容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事件的结果分析与推断提供专业判断。

会计判断的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业务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经济业务的未来后果也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方法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会计判断外延的扩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不断提高,使会计判断的难度加大。但由于会计判断的主观性,也导致了会计判断上升到经济纠纷的可能,而且这种可能性正在逐步增大,从新准则上可以看出,会计判断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许多新的会计概念被应用到会计实务中来,这也为法务会计的会计判断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和更大的难度,是一种挑战也是一个机会。

(三)实施会计鉴定的法务会计人员

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诉讼或准司法活动中,为裁判机关、公正机关行使裁判权或国家正明权服务,对需要鉴定、确定的专门技术性问题,并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有具有鉴定权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检验和评判活动。会计司法鉴定主要应用于三大类案件:(1)经济犯罪案件;(2)财产纠纷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3)不服经济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上述三类案件中,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各阶段都可能涉及会计司法鉴定的应用,其余两类案件则主要是在审理阶段运用会计司法鉴定。不论是在哪一类案件中或者哪一个阶段上,会计司法鉴定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即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真伪;确认特定经济行为发生的时间、方式和性质;确认经济损失金额或者争议金额。进行会计司法鉴定的人员亦称鉴定人,属于法务会计师,应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部分。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目前会计司法鉴定人员有两种:一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专职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他们受指派担任某个经济案件或法纪检查案件的会计事实鉴定人;另一种是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能够作司法鉴定的专业人员,他们在接受聘请后,以会计鉴定人的身份去执行会计鉴定工作。目前的这种会计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启动方式有很大的缺陷,必须给予改革。

三、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

会计司法鉴定作为我国十三类司法鉴定中重要的一类,会计司法鉴定正面临广阔的市场,也存在一些发展的瓶颈。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长期依附于我国的司法系统,这是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司法制度与鉴定体制格局,将司法鉴定权授予司法机关,在历史条件下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权威性与秩序性,但在现阶段的条件下,司法鉴定体制(特别是会计司法鉴定体制)凸现出一些问题:会计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多元化、会计司法鉴定管理的多元化;在诉讼过程中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鉴定主体不明确、鉴定人资质认定不规范等等。

随着法务会计制度的发展,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应该将会计司法鉴定统一纳入到法务会计中,会计司法鉴定应当作为法务会计师的一项专业法律活动。这是因为:第一,在司法部门内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本身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同司法机构融为一体,而他们又对司法机构或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经济案件进行鉴定,这也是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表现,不符合“鉴定独立性”的要求,也难以做到完全公正,同时对清除司法程序中****也是非常不利的。第二,司法部门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的一些人员也可能存在“会计专业技术”不足的问题,并且他们大多是从法律专业毕业,对会计实务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判断显然没有法务会计师的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经济案件。比如资本市场中涉及的会计实务更是如此,若遇到这类案件,过去一般临时到高校或实务部门去聘请会计专家(业)来执行鉴定。而临时聘请的会计人士虽然会计专业知识和处理会计实务的能力很强,但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鉴定程序往往不是全面了解,并对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足够的心里承受能力或民事承受能力。第三,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是通过特别专业资格认定的法务会计师,即是有会计鉴定资格的法务会计师,这是鉴定者身份的规范要求。因此,将司法会计人员统一到“法务会计师”身份上,是将来司法会计鉴定的有效选择。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体现司法公正和鉴定的独立性,节约司法鉴定成本,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用效率;充分利用法务会计人员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技术优势,并强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认定的规范,可以避免临时聘请人员的不足;并对维护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开和减少或消除司法****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谭立.法务会计本质的若干视角.财会通讯,2005.

冯萌,李若山,蒋卫平,杨晨光.从安然事件看美国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会计研究,2003.

张苏彤.论法务会计的目标、假设与对象.会计之友,2000.

韩国红,潘上永.会计判断-会计实务的重要程序.财会研究,2006.

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会计研究,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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